民航局发旅客携带“充电宝”规定 不可超过两个并严禁托运

08.08.2014  19:12

人民网北京8月8日电 据中国民用航空局网站消息,民航局发布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规定,要求旅客乘机时携带的“充电宝”必须用于个人自用,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同时明确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严禁旅客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登机。

充电宝”(又称移动电源)如今已经成为很多人出行的必备品,但却很少有人知道,由于涉及到航空运输安全,民航对旅客携带“充电宝”乘机有着明确的规定。8月7日,民航局专门发布公告,提醒旅客规范安全地携带“充电宝”乘机。

根据现行有效的国际民航组织《危险物品安全航空运输技术细则》和《中国民用航空危险品运输管理规定》,民航局规定旅客乘机时携带的“充电宝”必须是用于个人自用,并只能在手提行李中携带或随身携带,严禁在托运行李中携带。

规定对带上飞机的“充电宝”额定能量也有所限制。额定能量不超过100Wh(瓦特小时)的“充电宝”无需航空公司批准;额定能量超过100Wh但不超过160Wh,经航空公司批准后方可携带,但每名旅客不得携带超过两个“充电宝”;严禁旅客携带额定能量超过160Wh的“充电宝”登机,未标明额定能量同时也未能通过标注的其他参数计算得出额定能量的“充电宝”也严禁携带乘机。

规定还明确指出,旅客不得在飞行过程中使用“充电宝”给电子设备充电;对于有启动开关的“充电宝”,在飞行过程中应始终保持关闭。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机组人员。

附:充电宝额定能量的判定方法

若充电宝上没有直接标注额定能量Wh(瓦特小时),则充电宝额定能量可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换算:

1、如果已知充电宝的标称电压(V )和标称容量(Ah),可以通过计算得到额定能量的数值:Wh= V x Ah

标称电压和标称容量通常标记在充电宝上。

2、如果充电宝上只标记有毫安时(mAh),可将该数值除以1000得到安培小时(Ah) 。

例如:充电宝标称电压为3.7V,标称容量为760 mAh ,其额定能量为:

760 mAh ÷ 1000 = 0.76Ah 3.7V×0.76Ah=2.9W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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