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医院定价权放开 但要明码标价

10.04.2014  16:35

发改委称不会出现集中涨价局面,符合规定可纳入社会保险享受与公立医院相同支付政策

发改委、卫计委、人社部9日公布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俗称“民营医院”)医疗服务价格、鼓励社会办医的一揽子政策措施,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加快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增加医疗服务供给,推动多元化办医格局的形成,缓解群众看病难的矛盾。

报销政策 享受同等医保支付政策

发改委负责人说,医疗保险对非公立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凡是符合医保定点相关规定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各地都会将其纳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的定点服务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政策,不得区别对待,保证群众在医保定点的非公立医疗机构看病就医费用能够及时报销。

稳定价格 放开定价权不会集中涨价

发改委负责人说,目前,我国非公立医疗机构提供服务的市场占有率较低,在与公立医疗机构竞争中仍处于弱势地位。放开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后,由于在基本医疗服务上与公立医疗机构存在竞争,其基本医疗服务的价格会与公立医疗机构基本衔接,不会出现集中涨价局面。医疗保险也将发挥费用控制作用,患者的负担不会增加。

辨识方便 6月底公布医疗机构名录

发改委负责人说,为便于群众辨识和监督,各省(区、市)今年6月底将集中向社会公布本辖区内公立医疗机构名录,名录之外的所有医疗机构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其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非公立医疗机构可结合自身特点,向社会提供多元化的医疗服务。

加强监管 明码标价公示费用明细

放开价格水平的同时,政府将加强监管,既要通过价格杠杆促进非公立医疗机构发展,也要通过制定规则规范其价格行为,防止滥用定价权,保护患者合法权益。

为此,各地将制定医疗机构服务价格行为规范,并要求非公立医疗机构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合理约束价格行为;非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费用明细;政府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行为监管,严控不合理处方及诊疗行为;加强价格监督检查。畅通12358价格投诉举报渠道,方便社会各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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