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为民营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政府采购民企可享平等地位

10.10.2013  11:18

    近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围绕南昌市委、市政府关于发展民营经济的重大工作部署,制定了《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为加快民营经济发展营造优质高效的法治环境。

    《意见》规定,对于哄抢、盗窃、破坏或故意毁坏民营经济生产资料、设备的犯罪活动,对侵犯民营经济业主和职工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行为,将依法严厉打击,并依法惩处合同诈骗、非法经营、强迫交易、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等经济犯罪,大力保障民营经济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对于政府采购类案件,法院将依法保护民营经济主体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平等民事主体地位,正确认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效力,以确保民营经济主体正常的合同利益得以实现。

    民营企业发生员工劳动争议问题怎么办?《意见》指出,对运转正常的企业,法院将灵活运用担保手段,慎用保全措施,维护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企业员工的就业稳定。对生存无望且恶意欠薪的企业,则加快审理进度,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切实保障劳动者权益。对破产企业,优先保护职工工资、社保等债权,并协助相关部门做好职工安置工作。对以民营企业为被执行人的各类案件,慎用拘留、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坚决杜绝因使用强制措施不当而造成影响民营企业发展的现象。对被执行的民营企业暂无履行能力,但企业有发展潜力、产品有较好市场的,法院在做好当事人工作的基础上,可以设定抵押,中止执行,或采取债权转股权等方式灵活执行,保护民营企业的良性发展。(来源:江西日报 见习记者陈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