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15.04.2014  10:30

四大优惠政策力挺保障房建设 

  昨日从省住建厅获悉,4月上旬,我省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的通知》,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我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棚户区改造。

  据悉,在由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人行、国税局、地税局、银监局等8厅局下发的通知中,确定了五种参与方式:直接投资或参股建设并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接受政府委托代建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以约定的价格回购;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吸纳民资的。

  同时,《通知》针对项目审批、用地政策、资金筹措和税收规费制定了四大优惠政策。在项目审批上,我省将对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面向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住房维护管理资金平衡。

  在用地政策方面,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需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所需指标按实际需要申报省专项用地计划;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企业,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经市、县政府批准,可在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通过“限地价、竞公共租赁住房面积”的方式公开出让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公开参与竞买相应的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

  在资金筹措方面,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已纳入省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各市、县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面向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进行租赁补贴。

  在税收规费方面,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在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中,享受国家和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税费优惠政策。(王纪洪 记者 林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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