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气象灾害防御条例12月起正式实施 瞒报灾害天气可追刑责

26.11.2014  11:24

11月25日上午,江西省宣传贯彻《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电视电话会议召开。记者从会上获悉,《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今年9月25日由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根据《条例》规定,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隐瞒、谎报或者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乡政府、街道办应当配备兼职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

据了解,《条例》分六章共四十四条。《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领导,设立气象灾害防御协调机构,建立健全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协调机制和责任制,完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将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本级人民政府绩效考核,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气象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评估,以及气候可行性论证、人工影响天气、雷电灾害防御等有关气象灾害防御的管理工作,参与气象灾害应急处理,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气象衍生、次生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减灾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备兼职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备兼职信息员。气象灾害防御协理员和信息员具体负责气象灾害防御设施管理、气象灾情收集、气象灾害预警信息传播、应急联络、灾害报告、气象科普宣传和气象为社会服务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对在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项目须进行气象可行性论证

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气象灾害的种类、次数、强度和造成的损失等情况开展气象灾害普查,建立气象灾害信息数据库,按照气象灾害的种类进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根据气象灾害分布情况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结论,划定和公告气象灾害易发区、重点防御区等气象灾害风险区域。

同时,在编制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区域、流域建设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工业、农业、林业、水利、交通运输、旅游、通信、能源、环境保护和自然资源开发等专项规划时,应当与气象灾害防御规划相衔接。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包括:城市规划;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

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编制需要,组织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城市规划编制单位在编制规划时,应当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条例》规定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依法进行审核时,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论纳入审查内容,并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意见。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

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和监测信息共享平台,完善气象灾害监测体系和信息共享机制,健全应急监测队伍。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对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进行统一管理和协调。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气象灾害监测有关单位应当增加监测时次;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实行统一发布制度。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通报有关灾害防御、救助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决定停产、停工、听课

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相应应急预案的决定,向社会公布,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灾害应急处置需要,依法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采取以下措施:标明危险区域并公告;实行交通管制;组织疏散、撤离;组织抢修被损坏的水利、道路、通信、供电、供(排)水、供气等基础设施;对群众基本生活必需品和药品的生产、供应、价格采取特殊管理措施;决定停产、停工、停业、停运、停课;法律、法规以及应急预案规定的其他措施。

瞒报、谎报气象灾害信息将问责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刑责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依法编制气象灾害防御规划或者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未按照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的;隐瞒、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导致重大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未及时采取气象灾害应急措施或者采取措施不力的;收到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后,未采取措施及时向公众传播的;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予以审批立项的;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未及时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或者未适时补充、订正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擅自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广播、电视、报纸、通信等单位未按照要求播发或者刊登灾害性天气警报和气象灾害预警信息的;传播虚假的或者通过非法渠道获取的灾害性天气信息和气象灾害灾情的。

据悉,《条例》自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记者叶新阔)

来源:中国江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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