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立法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11.12.2014  17:30

    新华网江西频道12月11日电(记者吴锺昊)日前,江西省正式出台并实施了《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立足于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现状,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在气象灾害防御中的权利和义务,明确规定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气象现代化建设纳入政府考核。

    据了解,江西省地处江南丘陵地带,自然条件复杂,是全国气象灾害频发、影响最严重的省份之一,我国十四类主要气象灾害中,江西占了十三类(除沙尘暴外)。近几年,在全球气候变化的大背景下,江西省气象灾害越发频繁。

    据江西省气象部门统计,2011年上半年,江西出现了近60年来最严重的冬春初夏连旱,111.8万人需政府援助;2012年因气象灾害或引发的次生灾害导致775.9万人受灾,因灾死亡44人,另有4.7万公顷农作物绝收;2013年气象灾害共造成1165.4万人受灾,因灾死亡42人(因雷击死亡28人,占66.7%)。

    对此,江西省先后出台一系列政策文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了对各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将农村防雷减灾工程列入了全省人居环境改善专项规划。此外,一批气象防灾减灾工程也相继建成并发挥作用。但是,在缺乏立法的情况下,这些措施成效有限。

    “气象灾害防御工作涉及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必须在政府的统一领导、组织和协调下,通过多部门密切协作,全社会共同努力做好这项工作。”江省气象局局长薛根元认为,《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有关部门以及社会公众在气象灾害防御活动中的权利义务,并将近几年实践检验行之有效的一些做法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

    从健全气象灾害防御机制、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依法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等方面入手,此次出台的《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并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并制定和公布对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通过建立跨地区、跨部门的气象灾害联合监测网络,及时、准确向社会发布预警信号;政府应当根据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标准,及时作出启动或取消相应应急措施的决定。

    此外,《条例》根据气象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江西省实际,规定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国家重点建设工程、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项目、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纳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此前,江西省政府与中国气象局签订了省部合作协议,明确各级政府在气象现代化建设中的目标和任务,加强江西省气象防灾减灾综合保障工程和鄱阳湖流域气象灾害应急示范工程建设。要求各级政府尽快落实气象“十二五”规划项目资金,组织实施好“十三五”气象规划编制工作。气象部门要全面深化气象改革,推进气象现代化建设。(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