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侵占、损毁气象灾害防御设施最高罚5万元

27.04.2014  14:00

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征民意

  近日,省政府法制办公布《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征求意见。

  有修改意见和建议的,可在2014年5月15日之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省政府大院南一路10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二处(邮政编码:330046)。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和建议发至: [email protected]

   不得侵占、损毁气象灾害防御设施

  《条例(草案)》提出,气象灾害防御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损毁和擅自移动。违反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对个人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机场、港口、高速建雾霾监测设施

  降雨(雪)、大风防御方面,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当地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提供的降雨、降雪、大风等灾害性天气情况及预测,及时组织开展各种排水设施检查,加强对地质灾害易发区、洪涝易发区等地的巡查;及时巡查电力、通信线路,做好交通疏导、积雪(冰)清除、线路维护等准备工作;及时组织开展江河、湖库、港口、工地、建(构)筑物防风避险的监督检查。

  大雾(霾)防御方面,加强对机场、港口、高速公路、航道、铁路、渔场等重要场所和交通要道的大雾(霾)的监测设施建设,及时向公众提供大雾、霾灾害监测信息。

  雷电防御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防雷减灾工作纳入公共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各类建(构)筑物、场所和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防雷标准和省有关规定安装雷电防护装置。建设单位应当将雷电防护装置竣工验收资料纳入建设项目档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统一发布

  《条例(草案)》提出,可能发生气象灾害时,气象灾害监测有关单位应当增加监测时次;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组织跨区域预报会商和监测联防,并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及时发布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

  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实行统一发布制度。气象主管机构所属气象台站应当按照职责和公共服务需要向社会统一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通报有关部门。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灾害性天气预报、警报信息和气象灾害预警信号。

   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启动应急预案

  应急处置方面,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应急措施,确定气象灾害危险区,并予以公告。

  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启动后,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应当加强对气象灾害的监测和评估,启用应急移动气象灾害监测设施,做好气象服务保障工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

  气象灾害危险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与安排,及时转移疏散,开展自救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不得妨碍气象灾害救助活动。

   瞒报、谎报气象灾害信息将追责

  《条例(草案)》提出,各级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按规定向气象灾害监测信息共享平台提供数据、信息的; 未按规定采取气象灾害预防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的; 未按规定启动相应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气象灾害发生后未及时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的; 对未按照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项目审批立项的; 瞒报、谎报或者由于玩忽职守漏报、错报灾害性天气警报、气象灾害预警信号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行为。(首席记者 吴跃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