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系统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 赣水政法字〔2014〕13号

14.05.2014  20:00

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水利系统

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的通知

 

各设区市水利(水务)局、赣州市水保局,厅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委省政府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落实《江西省2014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进一步推进水利系统法治政府建设,我厅制订了《江西省水利系统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江西省水利厅

                                                                2014年4月8日

 

江西省水利系统2014年依法行政工作计划

 

2014年,我厅依法行政工作主要以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省委省政府加快水利改革发展决策部署和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为目标,以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紧紧围绕全面深化水利改革,大力加强水利法治建设,进一步加强水法规体系建设,切实强化执法队伍建设,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保障能力,增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全面提高水利依法行政水平,维护良好水事秩序,为推进水利改革发展新跨越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和有力法治保障。

一、努力培育法治思维,提高运用法治方式解决问题的能力

1.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采取厅长办公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多种方式,落实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年内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

2.加强普法教育。公务员每年学习法律知识不少于40学时,学法情况和考试成绩应记入档案,作为公务员考核、任职、定级、晋升的重要依据。

3.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开展水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和更新知识培训,采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检验培训效果,对测试不合格者限期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建议离岗培训。

二、努力改进立法及后续实施工作,建立适应发展需要的制度保障机制

4.制定出台我省法治水利建设五年规划,全面加强水行政立法、执法、监督、执法能力保障等各项工作。

5.进一步加快水利立法工作进度。推进《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江西省小水电管理办法》修改论证,开展《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修订)》、《江西省峡江水利枢纽工程管理办法》项目调研,开展湖泊管理立法课题研究。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水利立法后评估制度,坚决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6.改进立法调研方法和加强政策研究。立法调研更加深入基层、深入实际,采取开放包容的心态,兼听各方意见、多听逆耳之言,找准事关改革发展大局的重难点问题,全面系统研究,科学合理设计,立务实管用之法。组织开展新出台法规规章的宣传、培训、执法、评估等具体工作,提高法规规章的实施效果。

7.推进水事违法行为入刑研究与指导。以我省非法采砂入刑为推手,推动以刑事手段打击非法采砂行为,指导市县非法河道采砂入刑实践,进一步加大对河道非法采砂、非法取水、非法侵占破坏水工程设施行为的刑事保护力度。

三、努力落实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提高行政决策的科学民主化水平

8.增强决策的公众参与度。凡是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机关应当通过网站、报纸、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时间不少于20个工作日。

9.积极开展决策风险评估。涉及水利工程、河道采砂、农饮安全、水生态建设、公益事业等方面的重大工程项目建设、重大政策制定以及其他对社会稳定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前都要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风险评估结果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四、努力增强行政执法和执法监督效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0.加强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积极协调各地政府,通过人事、机构编制部门解决执法机构性质问题,2015年之前,力争解决专职水行政执法队伍机构性质问题。严把水行政执法专职队伍进人关,优化执法队伍人员结构,严格执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和持证上岗制度,2014年年底前对全省水行政执法人员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加强执法装备建设,制定执法装备配置的指导性意见,继续实施水政监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面提升水利行政执法保障水平,扭转水利执法队伍执法装备落后局面。

11.理顺水行政执法体制。加快建立健全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水行政执法体制。以水资源管理、河湖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水土保持监督、农村水电开发管理等为执法重点,加大执法力度。推进水利综合执法,积极组织开展专项执法活动。下移执法监管重心,充实基层执法力量。变事后监督为事前服务、事后处罚为事前监管,对水事违法案件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理,加强现场执法力度,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2.建立有效的水行政执法联动机制。建立健全与公安、海事、环保、国土等部门的信息共享、联合调查、案件移送等工作制度,协调各方力量强化涉水违法案件查处。健全行政审批与行政监管的有机衔接制度,协调系统内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机构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行动,并建立水资源、河道管理、水利工程管理、水文、防洪、水保等部门查处水事违法案件的协同、会商机制。

13.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推进水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分类合并实施。对减少和下放的审批事项,要加强行业指导和事中事后监管问责,扭转重审批、轻监管现象。研究制定完整统一、上下协调、可操作性强的水利行政审批事项监督管理办法,对保留、下放的水行政审批事项,明确责任边界和监管主体,切实解决监管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等问题。

14.合理划分省级事权、省市共同事权和市县级事权。在中央和省级水利事权确定后,制订我省省市县三级水利事权划分具体意见。明确共同事权项目法人、招投标、质量与安全、市场主体信用、工程验收和后评价以及工程信息库建设等责权边界和监管主体,充分发挥省市县三级积极性。

15.实行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制度。制定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办法,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外,并经研究批准,行政执法信息要在网站、行政服务大厅或窗口全面公开,重点公开行政执法权力目录、自由裁量权基准、行政执法结果、投诉举报方式和行政复议办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五、努力完善行政复议和行政调解工作机制,增强矛盾纠纷化解效力

16.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引导群众通过法定渠道,在法治框架内解决矛盾纠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严格遵守行政复议程序,不断增强行政复议公信力。要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拒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要依法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7.健全行政调解工作机制。深入研究和把握新形势下水事矛盾纠纷的成因和特点,坚持预防为主,预防与调处相结合的工作方针,完善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水事纠纷调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水事纠纷调处协商和处理机制,充分发挥乡镇水务站、农民用水户协会等在调解农户之间、协调农户与水管单位之间的水事纠纷与矛盾中的作用,尽可能地把水事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六、努力提高依法行政保障水平,确保各项工作有效落实

18.强化组织领导。建立厅长办公会议听取依法行政工作汇报制度,研究依法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确保完成省政府确定的阶段性工作目标和各项具体工作任务。

19. 加强水行政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法治水利建设方面的作用,强化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队伍建设,加强工作力量配备,把政治素质高、法律素养好、工作能力强的干部充实到法制机构,充分发挥在法治水利建设方面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