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出台《关于规范水库养殖行为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

14.02.2014  11:02

      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水利厅关于规范水库养殖行为加强水库水质保护指导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字[2013]94号),结合《<建设幸福宜春实施“十大幸福工程”工作方案>任务分解表》(宜办发[2012]1号)精神,市政府及时制定了《关于规范水库养殖行为 加强水库水质保护的实施意见》(讨论稿)。为确保《实施意见》的可行性,市政府办公室组织市直相关单位进行了多次讨论修改,并向各县市区部分职能部门征询了意见,于2013年底市政府正式出台了该《关于规范水库养殖行为加强水库水质保护实施意见的通知》(宜府办发[2013]43号)。

      该《实施意见》包括了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实施范围、工作原则、工作重点、实施步骤、组织机构、部门职责、保障措施等内容,明确了将水库水质检测费用、水库水质保护日常工作费用、人工增殖放流净化水质费用、公益性水管单位相关经费全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确保工作经费得到落实;从水利、环保、农业(畜牧水产)、公安、国土、林业等部门抽调人员成立专门的综合执法机构,及时查处污染水库水质的行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抽检水库不少于20座,确保水库水质达标。《实施意见》为水库养殖指明了方向,为水库水质保护工作提供了政策依据,进一步促进了我市水生态文明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