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修订)》(初稿)即将正式呈报省人民政府

29.04.2015  20:26

 

4月20日,省水利厅召开2015年度第4次厅长办公会,讨论并原则通过厅政法处提交的《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修订)》(初稿),按照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作相应完善后即将正式呈报省人民政府。

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修订)》系《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项目库》中的立法项目。2013年、2014年列入省政府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调研论证项目;2014年底经省人大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联合组织的立法项目竞争性立项,列入2015年度省政府立法计划地方性法规确保出台项目,计划8月份报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9月份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此次修订,是为贯彻国家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要求,立足深化水利改革,强化水资源社会管理,着力解决我省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水资源保障。因此,在《条例》(初稿)起草过程中充分结合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四项制度”要求,将“水资源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和责任考核制”作为总则之一,将建立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三条红线”相关要求贯彻到各章节之中。(省水利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