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修订实施新闻发布会举行

01.06.2016  23:01

新闻发布会现场

罗小云厅长作主题发布

朱来友副厅长即席接受采访


记者提问

  新修订的《江西省水资源条例》将于6月1日起正式实施。5月31日,省政府新闻办、省水利厅举行《江西省水资源条例》修订实施新闻发布会。省水利厅厅长罗小云向媒体介绍新修订的《江西省水资源条例》有关内容和情况。省人大农业和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陈永华、省水利厅副厅长朱来友、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叶敏健、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凌云出席发布会,并现场回答了记者提问。省政府新闻办新闻发布处负责人主持发布会。

  罗小云介绍,《条例》由原来的7章46条增加为9章63条,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三条红线”、“四项制度”为主线,以推进我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体系的构建。《条例》从贯彻全面依法治国要求出发,突出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 “三条红线”、“四项制度”为主线,以地方法规的明确规定来确保中央政策要求和国家法律有关要求得到贯彻落实。

  罗小云指出,为了守住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红线,《条例》分别从取用水总量控制、水资源论证管理、取水许可制度、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费使用管理、地下水管理和保护、水资源统一调度等方面作了规范。为落实用水效率控制红线,《条例》专设“水资源节约使用”专章,规定省、设区的市和县(市、区)三级用水效率控制指标,行业用水定额制度,用水单位计划用水管理,节水“三同时”制度,节水技术改造,雨水、洪水和再生水的开发利用等内容。为落实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条例》注重源头保护、防治并举、动态监管,要求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保部门按照流域综合规划、水资源保护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拟定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水功能区划;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水功能区对水质的要求和水体自然净化能力,核定该水域的纳污能力,向同级环保部门提出该水域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同时,《条例》对饮用水安全方面作了更加详细和严格的规定,并强化了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

  罗小云指出,《条例》修订过程中,为充分发挥法治引领作用,为改革保驾护航,紧密跟进全省“河长制”工作推进步伐,将河湖长负责制固化为法规要求并明确规定,全省应当建立河湖管理体系,实行河湖水资源、水环境和水生态保护河湖长负责制。

  罗小云指出,在国家红线约束偏紧的压力下,我省以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为目标,将水权制度改革作为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和农业农村改革的重要抓手,严守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为水权制度改革奠定坚实基础。为使水权制度改革于法有据,指导和促进水权试点工作,《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开展水资源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推行水资源使用权的转让。另外,《条例》从严规范规划水资源论证要求,适应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要求调整规范了省市县三级的水资源管理权限等。

  25家中央和境外驻赣媒体、省内有关媒体参加新闻发布会,并就竞相提问。厅机关有关处室和厅直有关单位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

  会后,朱来友副厅长即席回答记者提问并接受媒体采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