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丰规范防汛抗旱工作奖励和责任追究制

16.04.2014  17:47
      为进一步强化防汛抗旱减灾体系建设,提高洪涝干旱灾害综合防御能力,促进防汛抗旱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保障全县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加可靠的防灾减灾安全。日前,永丰县根据相关行政法规,结合永丰实际,制定和印发了《永丰县防汛抗旱工作意见》,规范了防汛抗旱工作奖励和责任追制。       《意见》规定:对在防汛抗旱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县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因抗灾抢险负伤、致残或牺牲者,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医疗、抚恤。符合革命烈士条件的,依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认定;对县应急救生抢险队、抗旱服务队和参与抗洪抢险抗旱的县、乡、村工作人员,所在单位和乡村给予补助, 8小时内每人每次补助100元,8小时至12小时内(不含12小时)补助150元,12小时至24小时补助200元,以此类推。       《意见》强调:凡不服从防汛抗旱指挥调度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部门要查明情况,依据责任情况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凡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延缓抢险时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据责任情况对有关责任人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