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永华:“穆桂英”为何战不过“武大郎”?

11.03.2014  10:29

  “一些用人单位常常提高女生录用标准,‘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仍是一些单位招人用人的潜规则。”昨天上午,全国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15位委员围绕社会建设和文化建设作大会发言。全国妇联副主席孟晓驷在发言中建议增加就业性别歧视案由,以促进就业性别平等(据3月9日《南方都市报》)。

  不可否认,几乎所有的用人单位,包括某些政府部门招录人员,都不同程度存在性别歧视现象,15位全国政协委员提出这个问题也确实是有的放矢,但现实情况是,作为企业招录人员,不可能不在适用范围的最大化和用人成本的最低化之间来权衡,在这种利益权衡之下,更不可避免会出现“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的现象,尤其是对于年轻未婚女大学生的录用,企业就不可能不“三思而后行”,相比较招用同等条件的男性,女性对企业用工成本的增加是显而易见的,未婚女性进入企业工作之后,在一段时间的工作锻炼即将“独当一面”之时,便面临着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一系列问题,所有的时间加起来可能是一年也可能是数年,这期间,企业不仅应当依法承担女员工“三期”的所有薪金待遇,还必须另外招录培养接替人员,而且,“三期”过后,经过企业培训锻炼出的女性员工能否再回到企业,还是未知数,因此,对于很多企业招录管理人员,宁愿招“武大郎”或已经结婚生育过的“杨排风”,也不愿去招录精明强干未婚的“穆桂英”。

  如果仅依靠政府或法律增加就业性别歧视案由,来促进就业性别平等,不从企业实际用人成本状况来考虑,这样的“增加案由”很难发挥明显效果,实际上这种“用人成本”不仅企业会考虑,即使政府一些部门单位或国有企业用人,之所以也会出现“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的现象,也是出于用人的长期性成本来考虑,政府部门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基本上都能够在女性“三期”内不折不扣的执行国家法规,也不会过多的考虑的经济成本,但是,却需要增加“备用”人员,否者,工作就有可能造成停滞或贻误,而出于对人员工作长期稳定角度考虑,即使是政府部门事业单位甚至国有企业,也打心眼里不愿招用未婚女性来从事长期连贯性的岗位工作,其实,严格意义上来理解,似乎并不完全是“性别歧视”,委实有些事出有因。

  实际上,真正“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的用人单位并不多,年轻女性尤其是高校女大学生,果真通过考核具有“穆桂英”的才能,用人单位还是愿意选“穆桂英”,只是在同等条件下,用人单位出于各种成本因素的考虑,还是觉得招用男性对单位的长期发展更“划算”,窃以为,既然全国政协委员关注到这个“不公平”问题,由得建议增加就业性别歧视案由来促进就业性别平等,不如通过认真细致的调研,是否可以考虑建议以政府补贴的形式,来鼓励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招录未婚女性。或是在女性员工的“三期”的休假薪金待遇上,政府给予适当幅度的补贴,以来降低用人单位招用女性人员的成本。笔者以为,在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的问题上,法律和政府可以出台相应制度和政策,但出于用人单位实际情况的考虑,政府更不能放弃应承担的义务,所谓“堵不如疏”,增加就业性别歧视案由,可能会给用人单位一定的约束,但却既无法解决根本问题,也容易让用人单位打“擦边球”。而且“武大郎”与“穆桂英”更没有可比之处。

  每一年的全国两会,几乎都是我国政治、文化、思想观念等各方面一个进步的台阶,更能从两会代表委员的议案提案或建议意见及发言中,看到对国计民生的殷殷关切,促进就业和保障男女平等就业,是关系到社会家庭稳定和谐及男女平等的大事,如果在有法规制度保障的同时,政府还能出台相应的政策和经济扶助,让用人单位真正感觉到“男女都一样”,也就不存在“宁用武大郎,不选穆桂英”这样的“性别歧视”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