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新县:精准调控求变 稳字当头求进

08.09.2015  17:13

面对经济发展新常态,为保持发展定力,近日,永新县出台了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坚持精准调控,变中求稳,稳中求进,在房地产政策和措施方面,利好频出,不断激发发展动力。

一是适当调整土地政策。 对拟出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在成交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50%,剩余50%在成交之日起一年内缴清;对现有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物流园区内的物流项目用于仓储和工业地产的土地,享受工业用地政策。

二是支持光伏发电项目建设。 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调整补贴资金安排,谁先落实项目用地、谁先落实建设条件、谁先开工建设,就优先给谁申报并安排发电上网指标,鼓励发展渔光互补、农光互补(基本农田除外)以及工业园区、行政事业单位屋顶光伏发电项目,并给予大力支持。

三是减免和缓缴企业违约金。 房地产企业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因自身原因未开工建设的,如在2015年10月30日之前开工建设,可免缴此前产生的开工逾期违约金,竣工时间按实际开工时间顺延;因企业自身原因延期竣工的,如果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实际竣工并申请验收,可免缴因延期竣工产生的违约金。房地产企业因自身原因未按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的,在企业缴清土地出让价款,并承诺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缴清延期缴交土地出让价款而产生的违约金的,可先行颁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四是支持创新创业园区和标准厂房建设。 鼓励新建统一规划、功能配套的标准厂房,在省财政每平方米补助100元和市财政每平方米补助20元的基础上,县财政再按每平方米30元进行补助。对项目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

五是调整住房供应结构。 原则上不再安排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集中新建计划,选择符合条件的商品住房作为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整体购买在建房地产项目用于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或将尚未开工建设的房地产用地转为安置房和公共租赁住房用地的,允许转变土地用途,适当调整规划建设条件,优化户型结构。

六是减轻房地产企业负担。 暂停征收房地产项目和新购商品房的价格调节基金;除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企业缴纳的各类保证金一律减半征收;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电力、供水、供气、光纤入户工程,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配套费用总额的35%(设备和材料款)后,其余款项按工程进度支付。

七是大力培育电子商务。 鼓励新建或利用闲置厂房和办公楼建设电子商务产业园,对于新建的,每平方米在省财政补助100元基础上,受益财政再补助50元;对于改造的,每平方米由受益财政补助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