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承兑“吃亏”致公司损失670多万元

15.10.2013  10:39

  本报讯高胜敏首席记者程呈报道:公司员工欲从汇票贴现中赚取利润,亏损后实施诈骗,造成公司670多万元巨款无法收回。近日,宜春市中院一审以合同诈骗判处4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上联系汇票承兑

  2011年11月,宜春某工贸公司有金额分别为1100万元和1000万元的两张银行承兑汇票需要贴现,公司员工为节省开支,决定上网找人办理。陈某通过QQ与华某取得联系,华某谎称其企业愿意以扣留汇票金额4.9%的价格收购这两张汇票。

  为做成此单“生意”,华某找到曾和自己合作过的冯某,而赵某也欲从中分得一杯羹,积极联系冯某与陈某见面。冯某与阮某携带汇票前往浙江省杭州市办理汇票贴现,由杭州某公司收取汇票金额6.8%的费用,收购了这两张银行承兑汇票。杭州公司分别将汇票金额1000万元的汇票转让款932万元和将汇票金额1100万元的汇票转让款1025.2万元汇入冯某的公司账户。

   亏损在即转移钱款

  承兑完成后,冯某才得知,华某与陈某约定的中介费为4.9%,自己作了“亏本买卖”。收到1025.2万元后,冯某索性只将350万元转给陈某公司,其余675.2万元迅速转移,用于偿还自己公司的债务和其儿子的贷款。

  华某、赵某等人从冯某处分得80万元。司法机关介入后,冯某、华某退还部分赃款,阮某、赵某主动退还了其各自所获或所隐匿的全部赃款。法院还查明,2011年10月间华某同样以汇票承兑为由,将他人承兑汇票的款项据为己有,目前尚有142万元未返还。

  一审法院认为,冯某、华某、赵某、阮某均构成合同诈骗罪,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性质等,判决冯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判处华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判处被告人阮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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