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江涛:应强化网络监管者职责与责任

10.07.2015  12:23

  网络安全法草案7月6日起在中国人大网上全文公布,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一个月。(7月8日澎湃新闻)

  应规定所有上网行为都必须实行后台实名制,制约“人肉搜索”,切实保护网民私权。除了基于社会公益目的和法律明确的情形外,禁止非法手段收集个人信息。除特殊情形下获得代理授权外,禁止以他人名义上网。引入身份鉴证系统,运用人体红外技术、指纹鉴定技术等手段,保证网民以唯一账号(用户名)使用网络,确保网上操作的排他性与真实性。

  网络安全法草案第四十条规定,网络运营者发现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应当立即停止传输该信息,采取消除等处置措施,防止信息扩散,保存有关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对此,还应作出义务性规定,对于涉嫌侵犯个人隐私权的各类投诉举报信息,网络运营者必须在停止传输的同时,将其转送专门的网络平台。比如举报官员腐败线索的,将其转送中纪委网站受理举报平台。这样,既可引导网民走“前门”反映问题,又能防范黑色删帖利益链条。

  应强化网络监管者的职责与责任。人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新闻,某地警方查处网络谣言和网络侮辱他人侵权案件。但在一些案件中受害者往往不是政府部门、就是有关领导,或者是集中警力,突击查处在当地造成较大影响的虚假信息。一些监管部门存在“选择性执法”的现象。网络安全法应细化网络监管者,特别是基层网络监管者的职责与责任,真正做到“谣言必查”、“侵权必查”。

  网络安全法草案第五十条规定,因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处置重大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需要,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在部分地区对网络通信采取限制等临时措施。在涉及国家安全及重大公共利益的特殊情形下断网,对此,公众是理解和支持的。不过,应有细则跟进,明确断网的具体情形与提前公告等法定义务,尽可能减少断网给社会运行带来的损失。同时,可设立强制性断网特别险种,因国家安全与公共利益需要断网而造成商业损失的,可获得一定数额的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