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为省级预算公开定规矩

18.08.2016  12:34

  近日,江西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印发《江西省省级预算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省级预算公开的主体、内容、时间、方式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求全省各级党政部门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除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外,省级政府、省级部门的预算、预算调整、预算执行情况、决算的报告及报表等信息应向社会主动公开。

  -公开主体: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

  《办法》明确,省财政厅是省级政府预决算和省级“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数等信息公开责任主体。省级各部门是本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政府采购、预算绩效、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等信息公开责任主体。

  按照“谁制定,谁公开”原则,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是其出台的税收征管等财税制度公开责任主体。按照“谁分配、谁公开,分配到哪里、公开到哪里”原则,省财政厅和有关省级主管部门是其分配的专项资金信息公开责任主体。

  -公开内容:预决算支出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

  《办法》对政府和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专项资金、政府采购、预算绩效、国有资产、财税制度等公开内容进行具体细化。

  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公开到功能分类项级科目,按规定公开到经济分类科目;公开分市、县的税收返还和一般性转移支付以及专项转移支付情况,对下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全部按具体项目公开;举借债务的情况包括经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的全省债务限额、债务余额和债务发行、使用、偿还等情况。

  -公开时间:20日内主动公开

  省级政府预决算应在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批准后20日内主动公开,省级“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数随同省级政府预决算一并公开。省级部门预决算应在省财政厅批复及相关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日内主动公开,并按统一的时间要求集中在一天内公开完毕,各部门“三公”经费预决算随同部门预决算一并公开。

  专项资金分配结果应在预算指标文件印发后20日内主动公开。财税制度应在文件印发之日起20日内主动公开。省级部门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的总体情况,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等政府采购政策的落实情况随同部门决算一并公开。

  -公开方式:在政府或部门网站设专栏长期公开

  《办法》要求,公开以政府或部门门户网站为主要平台,并设立专栏,保持长期公开状态。

  省财政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设立财政预决算公开专栏,公开省级政府预决算、省级“三公”经费预决算汇总数等信息;设立省级部门预决算公开专栏,集中公开省级部门预决算、“三公”经费预决算;设立专项资金专栏,公开专项资金安排情况;设立政策文件专栏,公开出台的财税制度。 (谢宗博、记者章娜、实习生杨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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