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修改四件地方性法规

18.06.2014  10:39

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近日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洪礼和表示,这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意见的实际举措,有利于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促进依法行政。

省政府决定取消下放189项行政审批事项和50个子项,此次对拟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涉及的4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了一揽子修改。”江西省行政审改工作领导小组副组长李春燕介绍,这有利于为政府进一步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提供法制依据,有利于更快地释放改革红利、向社会放权、给企业松绑,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政府依法行政,有利于维护法规的权威和尊严。

据悉,此次修改涉及的4件地方性法规分别为《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江西省赣抚平原灌区管理条例》、《江西省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条例》和《江西省宗教事务条例》。

决定指出,鉴于市、县级森林公园规模小、管理粗放、开发利用效果不理想,为促进全省森林公园进一步升级做优,加强对森林资源的保护,决定保留省级森林公园设立的审批,取消市、县级森林公园设立的审批。同时,取消森林公园总体规划的审批,只要求省级森林公园总体规划报省林业主管部门进行事后备案。

除此之外,还取消了四项审批。一是取消在赣抚平原灌区利用灌区水利工程设施、渠道水域从事旅游、水产养殖等经营活动的审批;二是取消赣抚平原灌区超计划用水的审批,仍以亩为单位计收水费;三是取消采矿权抵押合同的登记,改为事后告知发证机关;四是取消全省性宗教团体举办宗教培训班的审批。(记者郭宏鹏 实习生温远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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