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八不准”为农房建设上紧弦

19.05.2014  18:25

      今后,江西省新建农房将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不准超出宅基地面积标准建设,提倡建设双拼式、联排式住宅,鼓励建设公寓式住宅……这是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下发的《关于切实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八不准”的部分内容。《通知》进一步规范了农村住房建设秩序,加强了农村住房建设管理,为农村住房建设上紧弦。
    《通知》明确提出,不准违反规划选址建房。农村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按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不按规划选址的,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等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规划已纳入撤并范围的村庄,除危房改造外,停止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住房。
      不准突破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审批建房。按照集约节约用地的总体要求,严格执行宅基地申请条件,在分解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时,切实保障合理的农村建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需求,且应加强农村住房建设用地的总量控制。
    《通知》重点强调,不准非法占用耕地建房。新建住房要尽可能利用村内空闲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废弃地。确需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和“占一补一”,坚决杜绝乱占滥用耕地建房,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建设住房。严格执行“一户一宅”制度,建新必须拆旧(经核定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历史建筑除外),鼓励在原址按规划要求拆旧房建新房。易地新建住房先拆后建的,优先安排宅基地;易地新建住房先建后拆的,建房户应在与村民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中作出承诺,并在新建住房竣工后6个月内自行拆除原有的住房。开展空心村整治工作,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对因新建、迁居等原因空出的农村旧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后统一安排使用。
      不准超宅基地面积标准建房。新建住房确需占用耕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米;占用原有宅基地或村内空闲地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80平方米;因地形条件限制、居住分散而占用荒山、荒坡的,每户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240平方米。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在以上限额内制订具体标准。要大力提倡建设双拼式、联排式住宅,有条件的地方鼓励建设公寓式住宅。
      在农村住房建设安全方面,《通知》要求,不准在地质灾害区等危险区域建房。农村新建住房应避开可能出现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质灾害易发区域,避开风口和可能出现山洪或被洪水淹没的地段,避开各类保护区、有开采价值的地下资源和地下采空区,避免被铁路、过境公路、高压输电线路穿越。抗震设防地区,建设住房不准使用不符合抗震要求的材料制作楼面和屋面;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村民需就地质灾害预防等事项向县级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咨询;堤防、防护堤和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建设住房,已建住房要逐步拆除,确保水利工程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不准违反质量安全要求建房。抓紧建立农村住房建设许可、质量安全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等制度。县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住房建设质量与安全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指导落实农村住房建设各方的质量安全责任,指导建房户组织竣工验收,杜绝质量与安全事故的发生。
      此外,《通知》还要求,不准破坏生态环境建房,农村住房建设要严格保护自然生态环境,最大限度地减少破坏自然山体、水体、植被等。不准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建房,农村住房建设不得擅自拆除或损毁历史文化遗存,在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核心保护区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住房,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扩建、改建住房,应当符合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