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发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100元/人/月

04.02.2017  05:35

江西台记者章强报道:今天(3),《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正式对外发布。据了解,从2016年1月1号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直至亡故,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的,从2016年1月1号开始享受奖励,2015年12月31号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金。

那我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要符合怎样的条件才可以领取奖励呢?《办法》规定,需要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的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的独生子女父母可以进行申请。

值得提醒的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符合奖励条件的,持相关有效证件,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核实确认后,进行报送;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区居委会核实公示后,进行报送。

办法》特别明确: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扶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