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国税规范代开普通发票管理

01.10.2013  16:37

            近日,江西省国税局以公告的形式发布了《代开普通发票管理办法》,对代开普通发票的主体、对象、受理管辖、资料提供、工作流程、开具要求、监督管理等进行了进一步规范,着力强化税源监控,优化纳税服务,防范和打击偷逃骗税行为。

  《管理办法》明确,可以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包括国税机关及国税机关委托代开普通发票的其他单位。可以申请代开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临时取得 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经营收入,或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停止发售发票,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 个人,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国家机关、个人及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流动性小商贩等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

  《管理办法》规定,对申请代开发票金额不足2000元的,简化手续,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或合同。对销售医疗器械、药品、矿产资源、危险化学 品、成品油、图书报刊、文物、香烟等国家法定前置许可经营范围的单位和个人,申请人要提供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对申请代开单笔金额 5万元以上(含)或年度累计代开金额20万元以上(含)的,申请人要提供进货发票、运费发票(单证)或土地使用权(林权)证明、土地承包(租赁)协议的原 件及复印件。

  《管理办法》明确,除个人销售额未达增值税起征点、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税法规定的其他情形外,代开单位应依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先 征收税款,再代开发票。代开单位应认真审核申请人提供的资料和完税凭证,按照《申请表》、完税凭证和发票一一对应的原则,使用计算机为申请人代开普通发 票。单笔代开金额在5万元以上(含)的,需要代开单位领导核准。代开单位代开普通发票需要作废的,申请人应向代开单位提供发票联及记账联,代开单位收回后 在发票全部联次上加盖“作废”章进行作废处理,确认发生退货的,已预缴的税款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办理抵缴税款或退税。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申请人,应在代开普通 发票的次月将代开普通发票取得的经营收入与其他经营收入合并进行纳税申报,达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标准的要及时认定资格。

  《管理办法》还明确了国税机关工作人员及受托代开发票单位违反规定为申请人代开普通发票的相关处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