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实施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07.02.2017  18:34

  日前,省政府办公厅印发正式实施《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办法》。

  《办法》规定,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对象以个人为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本省城镇居民且未在外省(市、区)享受过同类奖励的人员。二是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规政策生育且为独生子女父母的。三是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

  《办法》明确,从2016年1月1日起,符合奖励条件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以个人为单位,按照每人每月100元发给奖励金。从开始领取直至亡故,不足5000元的补足5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已亡故的,不补发奖励。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不纳入收入统计范畴,不影响符合条件的城镇独生子女家庭依法应享受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等其他依法应当享受的奖励待遇。

  《办法》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符合奖励条件的,持相关有效证件,由本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江西省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奖励条件进行核实,经核实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本单位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请人,正式确定为奖励对象,并建立个人奖励档案。单位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单及《申请表》,报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由卫生计生部门立卷存档;其他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条件的,由本人持相关有效证件,向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填写《申请表》。社会居委会对《申请表》进行核实,并将核实通过的对象名单公示,报街道办事处(乡、镇)初核。街道办事处(乡、镇)对社区居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核,将核实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确认。县(市、区)卫生计生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上报的资料,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将确认的奖励对象名册报同级财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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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 熊灵 通讯员 曾志明 谢建春 政协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