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开出建筑市场防腐良方

27.08.2014  10:52
  为规范招标投标市场,江西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近日通过《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政府建立招标投标工作监督机制,改变过去主要依靠部门管理的模式,强调条块结合;明确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法律地位,规范场内交易和服务行为,提高公共资源交易场所建设和服务水平。同时,鼓励推进电子招标投标。
 
办法》指出,中标人不得转让中标项目,也不得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向他人转让。同时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售出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投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招标人以行政手段或者其他不合理方式限制投标人数量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视其情节轻重,可以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