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提升环境违法追责震慑力

12.08.2021  10:21

  本报讯(记者杨静)检察机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和行政机关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如两道“防火墙”守护着江西生态环境。为促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环境公益诉讼相互支持、相互补充,形成更强的生态环境保护法治合力,近日,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办法》。

  《办法》由省人民检察院和省生态环境厅共同牵头起草,针对执法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检察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之间存在的诉讼竞合、程序冲突、诉讼请求重叠等问题,制定了线索移送、磋商程序、生态环境损害调查、生态环境修复、联席会议等15条措施。

  为促进检察机关和行政机关更高效合作,提升环境违法追责的震慑力,《办法》规定了检察机关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成员单位可相互移送线索,明确了检察机关参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和支持起诉的范围、程序,强调了行政机关与检察机关就调查取证、专业咨询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并创新设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具体衔接程序,细化了联席会议、联动宣传、互相交流培训等机制。

  《办法》明确,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对各自办理的生态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案件应及时互相通报,视各自办案进展情况,决定是否中止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办理或终结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索赔工作,避免检察机关与行政机关多头索赔,节约执法司法资源。

  《办法》明确了检察机关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进一步强调了对行政机关在实施应急处置、环境监测等监管职责中不依法行使职权的,检察机关应当进行监督。《办法》同时规定,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修复生态环境时,相关行政机关可邀请检察机关参与监督,推进生态环境修复进展。此举进一步明确了由行政机关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工作,检察机关可以受邀参与监督,有助于推动解决执法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