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西新颖医药有限公司(筹)提交虚假申报资料有关问题的通报

08.09.2015  17:41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江西新颖医药有限公司(筹)提交虚假申报资料有关问题的通报


赣食药监药化流通〔2015〕80号


各设区市、樟树市、省直管试点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近期,江西新颖医药有限公司(筹)向我局提交了药品批发企业筹建申请材料。经调查核实,该公司提交的执业药师的有关材料为虚假材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现通报如下:

  一、对江西新颖医药有限公司(筹)提交虚假申报资料的行为给予警告。

二、对江西新颖医药有限公司(筹)的药品批发企业筹建申请不予许可,并从即日起一年内,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罗雁萍,身份证号:3603021963****2019)不得再次申请药品批发企业筹建。

请宜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对出具虚假证明材料的“宜春市袁州区江夏堂大药房”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5年9月8日  


抄送:江西新颖医药有限公司(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