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安监局 江西煤监局关于江西显亮煤业有限公司崇义县煤矿“4·8”顶板事故的通报

29.04.2016  12:35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文件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赣安监管煤字〔2016〕35号

江西省安监局  江西煤监局

关于江西显亮煤业有限公司崇义县煤矿

4·8”顶板事故的通报

 

各产煤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省能源集团公司:

2016年4月8日,位于赣州市崇义县的江西显亮煤业有限公司崇义县煤矿1501运输巷沿煤掘进工作面发生一起顶板事故,2人死亡。这起事故是我省煤矿今年发生的第一起人员死亡事故,事故既暴露出煤矿存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管理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安全措施不落实、井下仍违规使用木支护等诸多问题,也暴露出基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思想麻痹松懈、煤矿复产验收把关不严等问题,给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再次敲响了警钟。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做好我省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坚持标准,严防复产验收工作走过场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对煤矿复产验收工作进行一次再部署、再落实。对尚未复产的煤矿,要组织煤矿严格按照《江西省安监局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复产验收和春季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赣安监管煤字〔2016〕26号)要求,围绕瓦斯、水患、煤层自燃发火等重大灾害和矿井通风、瓦斯排放、提升运输、电器设备、采掘工作面支护等管理上的薄弱环节,对矿井各系统、各环节开展全面彻底的自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逐一整改,整改不到位的不得申请复产。对已复产的煤矿,要组织煤矿对照复产验收的标准,进行一次全面的“回头看”排查活动,对达不到标准的煤矿,一律责令停产,限期整改。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落实煤矿复产验收责任,严格复产程序和标准,坚持“谁验收、谁负责,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扎实地开展复产验收工作。

二、严格准入,抓好煤矿安全生产许可专项监察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严格按照《江西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专项监察的通知》(赣煤安字〔2016〕33号)要求,认真对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和《煤矿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规定,围绕煤矿企业相关证照是否齐全有效;煤矿企业是否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是否正常开展,隐患是否登记、建档并按要求上报;煤矿系统是否完善,采区(盘区)是否有正规设计,并实现正规开采,是否按规定淘汰了木支护;煤矿是否符合总局86号令规定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等内容进行专项监察,对不符合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持证条件或存在重大隐患的煤矿企业,一律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按规定依法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并抄告工商、公安等相关部门。

三、突出重点,扎实开展重大灾害防治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国家煤监局的部署,今年我省将集中开展煤矿重大灾害排查治理。各产煤市、县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各煤矿企业要按照省安监局、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印发的《江西省煤矿重大灾害防治工作方案》(赣安监管煤字〔2016〕27号)要求,以坚决杜绝重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大幅减少事故总量为目标,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工作方案,落实工作责任,围绕煤矿瓦斯、水害、火灾、顶板和提升运输等重点内容,扎实开展重大灾害排查治理,着重解决系统性和长期未解决的问题和隐患,切实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随机抽查、联合执法等方式,强化监督检查,指导督促煤矿落实防治措施,确保重大灾害防治各项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煤矿,要责令停产并限期整改,逾期不能整改到位的,要提请当地政府对煤矿实施关闭。对存在重大灾害且在当前技术条件下难以治理到位的,或无力治理重大灾害的煤矿,要坚决责令停产,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

四、强化执法,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

各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强化对各类煤矿的监管监察执法,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建设行为。对已注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过期失效的煤矿、未通过复产验收的煤矿,要盯死看牢,严防明停暗采,对无视监管指令违法违规组织生产的煤矿,一律提请当地政府实施关闭。对正常生产和建设的煤矿,要深入井下认真开展监管,严查严打假图纸、假密闭、假数据、假报告等弄虚作假行为,严查严打超能力、超定员、瓦斯超限组织生产行为,严查严打借改扩建之名,行非法生产之实的行为。

五、提高认识,全力推进煤炭行业去产能工作

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是党中央、国务院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我省“十三五”期间从源头上减少煤矿安全生产隐患、推进平安江西建设的重大任务。各地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实现脱困发展的意见》(国发〔2016〕7号),严格控制新增煤炭产能、加快淘汰落后煤炭产能和其它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炭产能、有序退出过剩煤炭产能,全力推进煤矿淘汰退出工作。进一步加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力度,全面实行煤炭产能公告和依法依规生产承诺制度,严格治理煤矿不安全生产、严格控制煤矿超能力生产、严厉打击煤矿违法违规生产和建设。已复产煤矿要严格按照《江西省发改委 江西省安监局 江西煤监局关于公布煤矿生产能力重新确认结果的通知》(赣发改能源〔2016〕370号)要求,实行减量化生产。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注销或过期以及已竣工验收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煤矿,一律不得生产。

 

 

江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江西煤矿安全监察局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