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棚改将原址保护历史文化街区

18.02.2014  14:42

    历史文化街区是历史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传承城市传统文化和历史风貌的空间载体。江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日前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的要求,就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下发通知,要求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点尽可能做到原址保护、不拆少搬。

    通知要求,要坚持依法保护,对省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文化街区,市、县(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的历史建筑,会同文物主管部门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精心做好保护工作。要认真做好调查认定工作,棚户区改造范围确定后,应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先期对棚改范围内所有建筑进行全面调查。对此前尚未认定,但经审查认定为历史建筑且有保护价值的建筑或构筑物,需报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布为历史建筑或不可移动文物点。针对不同情况可确定为原址保护、修缮改建、迁移重建,要制订专项方案报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通知明确提出,建立完整技术档案,已确定的历史建筑,应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实行登记造册,建立完整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年代及稀有程度,建筑的平面布局、面积指标、高度、色彩等有关技术资料,建筑的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等情况,建筑室内外及构件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相关资料。切实执行保护规划,棚户区改造范围含有历史文化街区或历史建筑的,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历史文化名城或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对不符合保护规划的棚改项目,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通知强调,要尽量实施原址保护,对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点要做到尽可能原址保护、不拆少搬。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在房屋征收前确定保护措施,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施工中应确保历史街区、历史建筑和不可移动文物不受损坏。原址保护、迁移重建所需费用列入棚户区改造建设工程预算。因原址保护需要调整棚改规划的应当及时予以调整。要严格规范修缮要求,对确定为修缮改建的历史建筑,所改建、修缮建筑物的高度、体量、形式、色彩、用途等,应当保护原有风貌特色,保持原有传统格局,符合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要求。不得改变原有外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以及有特色的室内装修,不得损坏历史建筑主体承重结构,不得危害历史建筑安全。     江西省将精心做好迁建工作,经批准实行迁移重建异地保护的历史建筑,进行整体拆除前,房屋征收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做好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配合文物部门对从历史建筑上拆卸的构件进行鉴定;房屋征收部门要做好拆除搬迁过程中的清点、核对和保管工作,确保完整恢复原貌。棚户区改造过程中要加大对历史文化街区环境的整治力度,限时拆除历史建筑周边临时建筑和违章搭建;对与历史文化街区风貌不协调的建筑进行立面风貌改造。加强历史文化街区道路、给水、排涝、电力、环境卫生等设施建设,进一步完善历史文化街区的人居环境。正确处理改造和保护的关系,要学习北京市保护性开发大栅栏等地的成功做法,正确处理棚户区改造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的关系。坚持保护、发展与疏解相结合,努力做好棚户区改造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