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正式下发“营改增”试点工作方案

22.04.2016  10:39

  《江西省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方案》(简称《方案》)经省政府同意,日前正式下发。

   试点时间和范围

  自2016年5月1日起,除国家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营改增”试点。

   征税范围

  包括销售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生活服务、现代服务,销售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

   税率和征收率

  ◆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

  ◆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7%。

  ◆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上述规定外的,税率为6%。

  ◆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起征点      

  按期缴纳:为月销售额2万元;

  按次缴纳: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计税依据和方式

  增值税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推进时间点

  ◆技术保障和业务辅导阶段(3月8日至4月25日):调整和完善征管系统,做好修改、测试、联调以及升级工作;完成税收政策、系统操作的培训和辅导等工作。

  ◆发票衔接和测试演练阶段(4月1日至4月28日):完成发票印制、领购和发行等工作。组织对试点纳税人发票系统操作进行培训演练等工作。

  ◆启动实施和跟踪分析阶段(5月1日起):按时启动试点,确保试点当日系统顺利上线、发票顺利开具。及时跟踪试点实施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