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民间资本可投资建设公租房

15.04.2014  10:03

4月上旬,江西省八部门联合下发《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运营的通知》,鼓励和支持民间资本积极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运营和棚户区改造。

在由江西省住建厅、发改委、财政厅、国土厅、人行、国税局、地税局、银监局等8厅局下发的通知中,确定了5种参与方式:直接投资或参股建设并持有、运营公共租赁住房;接受政府委托代建公共租赁住房,建成后由政府按合同约定回购;在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建公共租赁住房,按合同约定无偿移交给政府,或由政府以约定的价格回购;符合条件的企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参与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市、县政府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吸纳民资的。

通知》制定了四大优惠政策。一是项目审批。对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开通绿色通道,优先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面向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规划建设一定比例的配套商业服务设施,实行统一管理经营,以实现住房维护管理资金平衡。二是用地政策。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所需用地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涉及新增建设用地的,所需指标按实际需要申报省专项用地计划;符合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的企业,可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利用自用土地建设或配套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经市、县政府批准,可在商品住宅用地中配建一定比例的公共租赁住房,并通过“限地价、竞公共租赁住房面积”的方式公开出让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通过公开参与竞买相应的土地,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三是资金筹措。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已纳入省政府批准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计划的,各市、县可以通过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等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租赁住房;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和棚户区改造项目,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认真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安居工程金融服务工作的通知》要求提供信贷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的,可以在政府核定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投资额度内,通过发行企业债券进行项目融资;民间资本投资建设面向社会供应的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承租家庭进行租赁补贴。四是税收规费。民间资本参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在开发、建设及运营管理中,享受国家和省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税费优惠政策。

通知》要求,营造良好政策环境、及时公布工程信息、纳入政府统一监管、完善机制加强服务。按照职责分工,完善工作机制,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积极主动做好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指导和服务工作。对本地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有碍民间资本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的规定,坚决予以撤销;对其中不符合规定的收费,坚决予以取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