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水资源管理简政放权出实招

18.12.2013  17:59

      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及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简政放权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精神,按照《江西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省政府第206号令)规定,2013年12月16日,江西省水利厅印发了《关于调整并规范取水许可、水资源费征收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权限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按照“能放全放”的原则下放了水资源论证报告审批、取水许可审批和水资源费征收权限,并规范了程序,简化了取水审批程序。

      《通知》扩大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适用范围、下放了审批权限,将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的适用范围从日取地表水水量1000立方米方以下提高到3000立方米以下(除冶金、矿山、钢铁、火电(含生物质能)、造纸、化工、印染、皮革等行业外),同时,把《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表》审批权限直接下放到县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结束了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水资源论证审批权的历史。

      《通知》下放了《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权限,上调了省级审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工程的规模,把省级审批工业和城镇生活日取地表水规模从5万立方米以上提高到10万立方米以上、水电站装机规模从0.5万千瓦以上提高到6万千瓦以上、蓄水工程库容从1000万立方米以上提高到1亿立方米以上,污染行业(钢铁、化工、造纸、印染、皮革等)日取地表水规模从2000立方米以上提高到5000立方米以上,火电(含生物质能发电厂)水资源论证报告以前全部由我厅审批调整为装机30万千瓦以上,最大限度做到了“能放全放”。

      《通知》理顺了水资源论证审批、取水许可证发放、水资源费征收之间的关系,首次明确提出了“谁审批、谁发证、谁收费”的原则,实现了权、责、利统一。《通知》在下放新建项目水资源征收权限的基础上,主动将中电投江西电力有限公司洪门水力发电厂、江西三和电力有限公司廖坊水力发电厂、分宜银龙水务有限公司等6家省管取水户的水资源费征收权下放给有关市县。

      《通知》要求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从原来只注重事前审批转变为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管,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大力加强对下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取水许可管理、水资源费征收和水资源论证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省水利厅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表)审查工作专项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将责令相关单位进行整改,并将检查情况在全省通报。

      为了切实保证权限下放能够下得去、接的上、不降标,我厅还将出台一系列配套文件,进一步强化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