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江西省审计条例》执法检查

01.06.2015  12:39

  为有效规范和加强审计监督工作,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将《江西省审计条例》实施情况检查列入了《江西省人大常委会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并于4月8日召开了《江西省审计条例》执法检查动员会。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亦森、江西省人民政府副省长胡幼桃出席会议并讲话。江西省人大财经委主任委员谢碧联主持会议,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全体成员,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办公厅、各工作委员会、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省审计厅负责同志及相关处室负责人,以及省有关新闻单位约70人出席会议。

  按照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检查实施方案,此次执法检查分自查准备阶段、重点检查阶段、听取审议报告阶段和整改阶段四个阶段。自查阶段,各省直相关单位已按照执法检查方案要求,结合各自职能和工作实际,进行一次了全面深入的自我检查。重点检查阶段,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在4月13日至17日组织了部分省人大常委会委员、省人大代表分成两个执法检查小组赴南昌、宜春、新余、抚州等6个设区市及所属县(市、区)开展《江西省审计条例》执法重点检查。检查组通过听取工作汇报、实地查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情况、召开审计局长座谈会、查看项目审计资料和发放调查问卷等方式,掌握和了解各地自2013年《江西省审计条例》颁布实施以来的贯彻执行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并听取了意见建议。

  下一步,在听取审议报告阶段和整改阶段,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将在重点检查的基础上,认真归纳整理各方面意见建议形成执法检查报告,提交5月份的常委会会议审议。江西省人民政府在收到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后,将向江西省人大常委会提出执法检查报告和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书面报告。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将通过本次执法检查,着力推动各级政府、有关部门、社会单位深入贯彻落实《江西省审计条例》,促进解决审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推进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审计,有效规范和加强审计监督工作,形成全社会依法审计、配合审计、依法运用审计结果和决定的工作机制,以充分发挥审计机关维护财政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的免疫系统功能。(省厅法规审理处 叶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