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常委会2014年制定和修改法规13件

20.01.2015  13:00

  本报讯 新法制报首席记者朱叶报道:立法,与时代同行,与民意呼应。2014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牢牢把握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需求,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着力提高立法质量,共制定和修改法规13件,批准南昌市法规5件,为奋力迈出“发展升级、小康提速、绿色崛起、实干兴赣”新步伐提供了有力的法制保障。

  立法扣准改革发展脉搏

  建设法治中国、法治江西,前提是有法可依。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法律的规范、管理,改革举措的推进也要做到立法先行、于法有据。

  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适应和服务我省改革发展的需要,立法推动改革措施落实,确保改革于法有据。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时启动修改,正是省人大常委会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省委完善生育政策、依法尽快实施“单独两孩”的决策部署,提前介入的成果。通过加强立法组织协调,将这项惠及我省16万家庭的“单独两孩”政策落到实处。

  同时,推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全面深化,积极支持省政府新一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江西省森林公园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进行一揽子修改,取消了6项行政审批事项,使简政放权的改革措施做到于法有据。

  2014年,省人大常委会还坚持从省情实际出发,注重发挥立法引领推动作用,在生态、社会、经济等多个重点领域加强立法,服务发展改革大局。

  制定《江西省气象灾害防御条例》、《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江西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这是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围绕全面推进法治江西建设,有针对性地突出保护环境,加强生态领域立法。

  制定《江西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开创了医疗纠纷预防处理立法的先河。这是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立法推进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体现,发挥了立法引领推动作用,健全了医疗纠纷调处机制。

  同样,《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启动修订,重点规范电子招标投标、优先采用资格后审方式等内容,完善了招标投标机制,维护了经济领域的市场秩序。

  立法坚持科学民主

  在立法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充分发挥在立项、起草、决策等方面的主导权,加强立法的组织协调,从源头上避免法规出现部门利益化或地方保护主义,努力使每一项立法更加符合我省改革发展的实际。

  在审议《江西省农田水利条例》时,鉴于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条例的适用范围等问题存在重大分歧,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为保证立法的科学性、协调性,向省人大常委会提出了搁置审议的建议,同时组织召开了包括常委会领导参加的多层面的协调会,就草案的修改方向达成共识并修改完善后,才适时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有效保证了法规的质量。

  在立法调研方面,省人大常委会越来越注重采用灵活多样的调研方式,听取和吸纳不同方面的意见,让更多人参与到立法活动中来,让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利益诉求得到更加充分的表达。暗访式、案例式、跟踪体验式等新的调研举措,让人大的立法调研更具针对性、时效性。

  同时,省人大常委会还注重积极发挥专家顾问智囊作用,邀请专家顾问参与立法调研,就法规审议中修改的法律问题和专业性问题进行咨询论证,将专家顾问的意见建议作为立法决策的重要依据。

  例如,在修订《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时,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召开了有10多位专家参加的论证会,就法规草案中的相关问题进行论证。2014年,共邀请专家顾问参与立法活动40余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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