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2015年3月26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02.04.2015  13:44

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下的,予以警告;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处二百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处一千元罚款;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以上,每增加百分之十的,加处二百元罚款,但最高罚款数额不得超过二千元。

本决定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后,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