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江西省供销合作社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供办字〔2014〕3号
关于修订《江西省供销合作社机关
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社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修订后的《江西省供销合作社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月23日
江西省供销合作社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
(2014年1月23日修订)
为了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精神,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省直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开支标准及接待经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赣财行〔2013〕82号)要求,本着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程序规范、热情接待的原则,现就规范和完善省社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工作,修定本办法。
一、公务接待范围及分工
1.接待全国总社领导,由省社领导负责,办公室协调规范,有关处室参加;
2.接待全国总社部局领导,由省社领导负责,办公室协调规范,对口处室参加;
3.接待外省(市、区)供销合作社领导,由办公室协调规范,省社领导接待,有关处室参加;
4.接待市、县(区)党政领导,由办公室协调规范,省社领导接待,有关处室参加;
5.接待各市、县(区)供销合作社领导,由办公室协调规范,有关处室参加;
6.其他需要接待的,由办公室协调安排。
二、公务接待申报
1.凡需安排的公务接待,均由对口接待处室经办人员凭被接待单位的接待公函,据实填写《江西省供销合作社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清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接待清单》)中接待对象栏内的有关内容后,对口接待处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待审核栏中审核人处分别签字,再由对口处室分管领导在接待审核栏中审批人处签字同意后,方可安排就餐,就餐地点原则上定在金合职工食堂。
2.安排工作快餐接待的,由对口接待处室经办人据实填写《江西省供销合作社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快餐清单》(见附件2,以下简称《工作快餐清单》)有关内容,经对口处室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由专人在金合职工食堂统一刷卡结算。
3.对重要的、规模较大的公务接待活动,对口接待处室须事先申请预算,财审处核准、报经省社领导批准后按预算执行。
三、公务接待标准
1.上级部门人员,兄弟省(市、区)社人员,各市、县(区)党政领导,各设区市社领导以及新任县级社主任首次到访省社,按规定标准,安排就餐接待,一般安排在金合职工食堂;其他人员来省社联系工作、办理事务,需要安排就餐的,集中到金合职工食堂安排工作快餐,不上烟、酒。
2.确因工作需要,对接待对象可以按照规定标准安排工作餐一次,其上限标准为:省部级干部及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80元,厅局级干部及随行人员每人每餐150元,处级及以下人员每人每餐130元。安排工作快餐的,标准为每人每餐15元。
3.公务接待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大力推行自助餐,餐饮以当地家常菜为主,不提供烟、高档酒水,不到私人会所、高消费场所接待用餐。
4.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应安排在省财政厅公布的定点饭店。住宿用房以标准间为主,接待省部级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间,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单间。结算价格不得超过财政部门公布的接待对象级别在各地的差旅住宿费标准。
四、公务接待经费报销程序
1.公务接待结束后,接待费用应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2.报销接待经费时须提供财务票据、POS机出具的支付签购单、派出单位公函、《接待清单》,经办人应在接待结束后5日内一并交由财会审计处负责人审核,报分管财务领导审批。在金合职工食堂安排快餐接待的,用餐结束后须向办公室及时提供《工作快餐清单》。对违反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手续不全者,财会审计处一律不予报销。
五、有关要求
1.各处室应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掌握公务接待范围和标准,严防借工作之名大吃大喝,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2.财会审计处要严格实行公务接待费用定期通报制度,每半年在主任办公会上对省社机关公务接待费用情况进行通报。对开支出现异常情况的,应给予及时提醒,从严控制机关公务接待费用支出。
3.机关干部职工要切实增强制度的执行力,杜绝奢侈浪费,养成文明节俭的公务接待风气,促进机关效能建设再上新台阶。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有规定自动废止。
附件:1.江西省供销合作社机关国内公务接待清单
2.江西省供销合作社机关公务接待工作快餐清单
附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