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出台

12.06.2014  11:26

为提高我省造林良种使用率,建立健全“定向供种、定点育苗、定单生产、定向供应”的良种种苗生产使用机制,根据一年来省级保障性苗圃建设和运行情况,省林业厅对2013年出台的《江西省保障性苗圃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进行了修改完善,于5月30日印发了《江西省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江西省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对省保障性苗圃应具备的条件、育苗计划和质量管理方面均作出了相应的修改完善,更加务实,更具有操作性。新办法将省保障性苗圃的申报对象由国有育苗单位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育苗者,每年造林面积达3000亩以上的企业,可申请自繁自用保障性苗圃,解决了一些县(市、区)因没有国有育苗单位而无法申报省保障性苗圃的问题,给造林企业用苗提供了方便,为我省苗木生产增加了新活力。

江西省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到2019年4月30日。同时,2013年6月5日印发的《江西省保障性苗圃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赣林造字[2013]147号)作废。目前,省林业厅正在组织开展我省第二批省保障性苗圃申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