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

10.12.2016  08:39

  2016年12月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江西省军人军属权益保障条例》,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三十三条,主要由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权益保障以及法律责任四大块构成。其中,权益保障部分重点对军人军属荣誉、义务兵家庭优待、住房医疗、军人子女和退役士兵教育、随军配偶、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就业安置、涉军维权等予以了规范,并提出了保障措施。

  一是明确了政府的工作职责。《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双拥模范城(县)创建活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考评体系,建立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协调机制,并指导和督促下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军人军属权益保障工作。同时,明确了民政、人社、教育、卫生、司法行政、公安等部门和单位工作职责。

          二是注重维护军人军属荣誉。为了强化和传承江西拥军优属的优良传统,《条例》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军人军属的荣誉和人格尊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现役军人和烈士家庭张挂光荣牌,并在春节、“八一”建军节等重大节日以及部队执行重要任务期间组织走访慰问部队和军人军属,在新兵入伍、士兵退役等重要活动期间组织欢送、欢迎等仪式。

  三是帮助军人军属解决住房医疗及子女教育问题。《条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支持和配合驻军部队改善军人家庭的住房条件,将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军人家庭纳入地方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优先分配保障性住房或者提供租赁住房补贴。明确远离军队体系医院的部队官兵和随军配偶、子女,可以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就近选择地方医疗保险定点医院就医。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内驻军部队军人子女就学需求,在学校设置、教育优待等方面给予支持,为军人子女接受良好教育创造条件。

          四是落实随军配偶、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条例》规定,军人配偶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者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对口安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数量的事业单位编制岗位、公益性岗位用于招聘符合岗位条件的军人随军配偶。对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有关规定安排相应的工作和职务。退役士兵符合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安置地人民政府应当在接收退役士兵的六个月内,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务。

  五是扶持随军配偶、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条例》鼓励随军配偶、转业干部和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创业,并在政策咨询、技能培训、创业担保贷款、创业扶持和税收减免等方面提供优惠政策,扶持他们顺利自主就业创业。

  六是鼓励优秀大学生参军入伍。《条例》规定,本科毕业生、大专毕业生、在校大学生应征入伍的,其家庭优待金在应当享受的标准基础上,每年分别增发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二十、百分之十。在大学生退役士兵享受就业推荐、专武干部和政法干警等特殊职业招录以及就学就读优待等方面,条例也明确了一系列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