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台法规规范风景名胜区申报

19.08.2015  10:37

  8月19日从省住建厅了解到,为进一步规范全省风景名胜区申报、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我省制订了多项办法,规定风景名胜区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开发建设和工程建设。

  据介绍,此次制定的办法共有四项,包括《江西省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办法》、《江西省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报批暂行规定》、《江西省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核准和规划建筑方案审查暂行办法》和《江西省风景名胜区建设工程规划监督若干规定》。

  其中,《江西省省级风景名胜区申报办法》规定,申报面积一般不小于5平方公里,与自然保护区不得重合或者交叉。凡批准设立的省级风景名胜区,必须在2年内编制完成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江西省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编制报批暂行规定》提出,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确定的核心景区、重要保护区、重要景区、重点开发建设区以及其他需要进行严格保护的区域应当编制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未编制详细规划或者详细规划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行任何开发建设和工程建设。无权、越权审批、违反规定擅自调整规划、违反规划批准使用土地和项目建设的行政行为除依法予以纠正外,还应当依法依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规定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并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