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台特别救助制度实施方案

18.08.2015  10:12

    日前,省民政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江西省特别救助制度实施方案》,决定在临时救助制度中,设立特别救助制度,从2015年起,省政府每年安排特别救助专项资金1亿元,加大对遭受特别重大困难群众的救助力度,更加有效地织密筑牢基本民生安全网。

    江西省2014年出台了《关于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全面实施了临时救助制度,收到较好效果。但是,临时救助制度由于救助面宽,资金总量小,使得人均次救助金额较小,对一些遭受特别重大困难群众的救助,难以发挥救急脱困作用。为了有效充实临时救助制度,进一步增强临时救助制度托底保障功能,江西省专门出台了特别救助制度。

    特别救助制度是在临时救助制度框架内设立的一项单独的社会救助制度,救助对象为:遭受特别重大困难,造成重大刚性支出,经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之后仍然远远超过家庭或个人承受能力,生活陷入困境的特困供养人员、孤儿、低保对象、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救助标准为:救助对象重大刚性支出经扣除社会保障、其他社会救助、社会帮扶后的剩余部分,特困供养人员、孤儿按照90%的比例救助,低保对象按照50%的比例救助,未纳入低保的支出型贫困家庭按照30%的比例救助,救助金额不低于1万元,不高于3万元。同时还规定,救助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救助需求、筹资情况由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适时予以调整。

    特别救助制度还对救助申请、审核、审批等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凡认为符合救助条件的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均可以向所在地乡镇(街道)提出特别救助申请。县级民政部门在收到特别救助书面申请后的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通过金融机构以社会化形式发放救助资金。(通讯员虞烈东、罗永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