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出台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10.08.2016  13:37

  江西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江西省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对食品安全行政责任追究的适用对象、责任主体、问责行为以及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一是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绩考核范围。办法规定,市县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辖区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对食品安全问题负主要领导责任。市县人民政府负责对本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的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并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范围。

  二是隐瞒、谎报、缓报事故给予责任人记大过处分。市县人民政府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其主要负责人还应当引咎辞职:对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隐瞒、谎报、缓报食品安全事故;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连续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三是违法检查造成损失应赔偿。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过程中,违法实施检查、强制等执法措施,给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法给予处分。

  四是开发区、新区、风景区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食品安全工作负总责,组织、协调本区域食品安全监管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