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年第5号)

03.04.2015  00:31

  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现对我省卫生计生部门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以定点采样和非定点采样相结合方式进行。省卫生计生委将选择食品品种较多、诚信度高、管理规范的相关单位或市场作为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定点采样单位,并统一悬挂“江西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定点采样单位”牌子。

  二、根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工作人员采集样品、收集相关数据,可以进入相关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或者餐饮服务场所。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积极配合卫生计生部门有关技术机构实施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如实提供相关样品信息。任何人员不得推诿、拒绝和阻扰采样工作。

  三、我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人员凭《江西省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采样证》实施现场采样,并以市场价支付样品购置费用。任何单位和人员发现卫生计生部门采样人员违法违规采样的,可向我委举报(举报电话:0791-86255031)。 

  省卫生计生委

  2015年3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