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商务厅关于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10.12.2015  01:06
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

  为推进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根据商务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商务部令〔2015〕年第2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5年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分工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5〕52号)的要求,我厅对涉及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并对3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一、删去《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赣商商贸字〔2010〕17号)第六条第二项中的“且注册资本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七条第二项中的“且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删去第五十条第四项。

  二、删去《江西省农村成品油零售网点设置办法 》(赣商商贸字〔2011〕367号)第七条第四项“注册资金不低于30万元”。

  三、删去《江西省典当行业监督管理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项中的“法人股东工商年检情况”。

  此外,对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江西省商务厅

  2015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