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人大十二届三次会议第19号建议的协办意见

14.10.2014  11:55

南昌市政府:

省人大代表李传强同志提出的《关于要求加大湾里采石场“矿山复绿”治理工程监管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南昌铁路天河采石有限公司湾里采石场由南昌市国土资源局颁发采矿许可证,采矿权人为南昌铁路天河采石有限公司,该证2014年3月2日到期,未办理延续登记,于2011年9月停产至今。在南昌市国土资源局督促下,采矿权人已编制湾里采石场矿山环境地质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并存储保证金。按照国土资源部《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部令第44号)和《江西省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赣财建〔2008〕155号)规定,采矿权人应按照其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切实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完成复绿任务,否则其存储的保证金将通过法律程序,由发证机关启用,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工程。

        二、2013年12月5日,经省政府同意,我厅印发了《江西省“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赣国土资发〔2013〕12号),将湾里采石场列入治理内容。2013年2月5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南昌市“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方案以梅岭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西外环高速公路两侧矿山为治理的重点,计划在2015年底前完成湾里采石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根据省、市两级行动方案,湾里采石场应于2013年底完成降坡工程,2014年底基本完成植树种草,2015年完成植被绿化生态恢复达到70%。但目前湾里采石场的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恢复工程进展缓慢,下一步,我们将按照江西省“矿山复绿”行动实施方案要求,配合当地政府,加强对湾里采石场“矿山复绿”治理工程监管,督促采矿权人切实履行矿山环境治理义务,按时完成采石场恢复治理工作。

江西省国土资源厅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