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震局权力清单
项目编码 | 实施 部门 | 项目名称 | 子项名称 | 权种类别 | 设定依据 | 实施对象 | 备注 |
1 | 江西省地震局 | 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审定及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无 | 行政许可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审定建设工程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确定抗震设防要求。 第三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当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报送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审定。 第十六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一)国家重大建设工程;(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三)核电站和核设施建设工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负责除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的审定。 第二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必须达到抗震设防要求。 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结果,确定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国家颁布的地震动参数区划图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建设工程和省级立项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的确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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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江西省地震局 | 对侵占、毁损、拆除或者擅自移动地震监测设施、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二)危害地震观测环境的; (三)破坏典型地震遗址、遗迹的。 第二十八条 除依法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建设活动外,禁止在已划定的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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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江西省地震局 | 对未按照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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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江西省地震局 | 对未依法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未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 法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地方法规 】 《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不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或者不按照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处以罚款: (一)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下的,处三万元以上九万元以下罚款; (二)总投资额一千万元以上二千万元以下的,处九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三)总投资额二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的,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四)总投资额一亿元以上三亿元以下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五)总投资额三亿元以上的,处二十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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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江西省地震局 | 对未取得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 行政法规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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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江西省地震局 | 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违法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 行政法规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二)以其他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的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地震安全性评价业务的。 | 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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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江西省地震局 | 对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 规章 】 《震后地震趋势判定公告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2号) 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擅自公告震后地震趋势判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组织和个人,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机构给予警告;扰乱社会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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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江西省地震局 | 对未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处罚 | 无 | 行政处罚 | 【 规章 】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7号) 第十三条 经过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工作的区域内不需要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必须按照地震动参数复核或者地震小区划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罚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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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江西省地震局 |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 | 无 | 行政奖励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十一条 对在防震减灾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行政法规】 《破坏性地震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172号) 第三十六条 在破坏性地震应急活动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防震减灾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出色完成破坏性地震应急任务的; (二)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财产或者抢救人员有功的; (三)及时排除险情,防止灾害扩大,成绩显著的; (四)对地震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五)因震情、灾情测报准确和信息传递及时而减轻灾害损失的; (六)及时供应用于应急救灾的物资和工具或者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的; (七)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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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江西省地震局 | 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 | 无 | 其他权力 |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二十七条 地震观测环境应当按照地震监测设施周围不能有影响其工作效能的干扰源的要求划定保护范围。具体保护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最小距离划定。 第十六条 地震监测设施及其观测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危害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不得干扰和妨碍地震监测台的工作,不得侵占地震监测场地,不得占用地震专用通信网的线缆、信道及其设施,不得擅自移动、损坏地震监测仪器、设施、标志。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会同公安机关联合设立地震监测设施保护标志。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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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江西省地震局 | 要求建设单位增建抗干扰设施或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并承担所需费用 | 无 | 其他权力 |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三十三条 建设国家重点工程,确实无法避免对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造成破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的要求,增建抗干扰设施或者新建地震监测设施后,方可进行建设。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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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江西省地震局 |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强震动监测设施建设、中止或终止运行情况的备案 | 无 | 其他权力-备案 | 【行政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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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江西省地震局 |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中止或终止运行审批 | 无 | 其他权力-其他审批权 |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行政法规】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十九条 全国地震监测台网正式运行后,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确需中止或者终止的,国家地震监测台网和省级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市、县地震监测台网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第十五条 市、县地震监测台网的中止或者终止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提出申请,报省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备案。省级地震监测台网的中止或者终止,必须报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批准。 | 机关、事业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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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江西省地震局 | 未按照规定建设地震监测台网、采用地震监测设备和软件、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地震监测台网运行的责令改正 | 无 | 其他权力 |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责令改正,并要求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对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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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江西省地震局 | 对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交通、铁路、水利、电力、地震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抗震设防要求执行情况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 】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第二十二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加强对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监督检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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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江西省地震局 | 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工作的监督检查 | 无 | 其他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十四条第五款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指导、协助、督促有关单位做好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七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加强对防震减灾规划和地震应急预案的编制与实施、地震应急避难场所的设置与管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的培训、防震减灾知识宣传教育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的监督检查。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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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江西省地震局 | 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运行情况的检查 | 无 | 其他权力-行政监督检查 |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二十条 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对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社会地震监测台站(点)的运行予以指导。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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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江西省地震局 | 接收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监测信息 | 无 | 其他权力 | 【行政法规】《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 第二十三条 专用地震监测台网和强震动监测设施的管理单位,应当将地震监测信息及时报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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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江西省地震局 | 地震安全示范社区认定 | 无 | 其他权力 |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 第二十五条 大力开展防震减灾宣传教育培训。建立防震减灾宣传教育长效机制,把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国民素质教育体系及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纲要,并作为各级领导干部和公务员培训教育的重要内容。加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推进地震安全社区、示范学校和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等建设,充分利用国家防灾减灾日等开展宣传活动,增强公众自救互救意识,提高防灾能力。 中国地震局《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管理暂行办法》(中震防发〔2012〕33号)。 | 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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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江西省地震局 | 地震应急预案备案 | 无 | 其他权力-备案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第四十六条 交通、铁路、水利、电力、通信等基础设施和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以及可能发生次生灾害的核电、矿山、危险物品等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地震应急预案,并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备案。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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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江西省地震局 | 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 无 | 其他权力 | 【三定方案】《中国地震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震局职能配置、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中震发人〔2002〕118号) 主要职责第4条 组织开展防震减灾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审核防震减灾宣传报道。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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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江西省地震局 | 加处罚款 | 无 | 其他权力-共性权力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规章】 《地震行政执法规定》(中国地震局令第3号)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地震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费用由被处罚人承担。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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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江西省地震局 | 行政复议 | 无 | 其他权力-共性权力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规章】《地震行政复议规定》(中国地震局第4号) 第九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地震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地震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地震行政机关申请地震行政复议。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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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江西省地震局 | 对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处罚 | 无 | 其他权力-共性权力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八条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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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江西省地震局 | 对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处罚 | 无 | 其他权力-共性权力 |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七十九条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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