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获通过

02.12.2016  18:07

昨天(30)下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将于明年3月1号施行。在此前的立法听证会上,各方面代表均对《条例(草案)》提出了修改意见,在正式通过的《条例》中,部分意见被采纳。江西台记者王莹报道:
有关禁止在城市建成区露天烧烤食品的规定,在基层调研和立法听证会上争论激烈。一种意见认为,为保障公众健康,在城市建成区禁止露天烧烤食品十分必要;另一种意见认为,烧烤食品有一定的市场需求,露天烧烤不能一禁了之,关键是加强管理。最终,《条例》将“全面禁止”修改为“限定区域”。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刘小华:
(出录音)考虑到城市建成区范围较大,各地情况不一,由法规来统一划定露天烧烤食品的禁止区域,未必与各地实际相符。将该款修改为:“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划定禁止露天烧烤的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止
条例(草案)》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行业。刘小华表示,考虑到这些行业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根据基层调研和立法听证的意见和建议,对这一条款主要作了两处修改:
(出录音)一是将第二款禁止的对象限定为“含有喷漆业务”的机动车维修经营项目,禁止的区域限定为“居民住宅楼和商住综合楼内”。二是在第三款中对服装干洗行业进行分类处理,一方面对现有的干洗店开启式干洗机,由“禁止使用”修改为“逐步淘汰”;另一方面对“新建、改建、扩建服装干洗经营项目”作了“应当使用具有净化回收装置的全封闭干洗机”的规定。止
条例中关于“排污单位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停业、关闭、停产整治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停止或者限制向排污单位供水、供电、供气的决定”的规定,也是调研、论证和立法听证过程中争议较大的问题。为了有效解决实践中排污单位拒不履行停业、关闭、停产整治决定的问题,最终表决通过的条例,对于这一条款内容未作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