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将提交审议

21.09.2015  23:07


9月2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

  江西网络广播电视台9月21日南昌讯(记者 陶望平)9月21日,江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召开。会上,《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9月22日下午,省人大常委会将分组审议《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及有关说明、报告。

  江西省现有各级各类学校24908所,在校学生1004.44万人。学生的人身安全问题,牵涉到千千万万个家庭。由于学生特别是中小学生,自我安全保护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加上校园内外的一些不安全因素,导致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近几年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常常在事故原因、责任分担、赔偿范围等方面纠缠不清,有时还出现“围堵学校”“在校园内设灵堂、摆花圈”等极端行为,严重干扰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因此,制定好一部既符合我省实际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对于有效预防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发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维护社会秩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今年3月开始,历时5个月,江西省教育厅征求多方意见,对草案进行多次修改,最终形成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

  9月21日召开的会议听取了省教育厅厅长叶仁荪所作的关于《江西省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草案)》的说明和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副主任委员王海所作的关于该草案的审查报告。

  草案共七章六十二条,突出了对学校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事故的责任认定、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健全校园责任险,以及事故纠纷的处置等。

  江西省人大教科文卫委认为,草案立足江西实际,条文规定可操作性较强,与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抵触,总体上较为成熟,体现了把法立在老百姓的心坎上、立急需的法、立高质量的法的精神,对预防和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同意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

  “草案专章规定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但缺失举证责任方面的内容。”王海认为,在发生伤害事故时,要分清责任承担主体,最关键的是举证,建议在第三章“学生人身伤害事故责任”中增加举证责任的条款,明确学校和学生及其他相关各方的举证责任。重点突出学校方面的举证责任,这样一方面能保证相对处于弱势的学生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能有效促进学校完善监控等安全保卫设施,加强管理,防患于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