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本月起施行

07.08.2014  10:46

自然灾害生活补助应通过“一卡通”发放 

  昨日获悉,《江西省实施〈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于8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我省灾害救助工作进入了依法行政的新阶段。

   确保救灾款物及时拨付到位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有关部门灾情预测和上年度实际支出等因素,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救助工作经费。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时,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足额保障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工作经费。

  同时,要建立救灾资金快速下拨机制和救灾物资紧急采购机制,确保救灾款物及时拨付到位。各项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应当通过“一卡(折)通”形式发放到受灾人员手中。

  逐步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

  在应急救助、因灾死亡人员抚慰、旱灾救助、过渡性救助、倒损房重建补助、冬春救助等六项救灾政策的申请程序、救助方式等方面,《办法》也一一进行了规定。如《办法》明确,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受灾人员给予一定时期的过渡性生活救助,通过搭建帐篷、篷布房、活动板房或者借用公房、体育场馆等作为临时性过渡安置点集中安置受灾人员。

  《办法》要求,要逐步建立政策性农村居民住房保险制度,鼓励、引导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农村居民自愿参保。

   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

  为构建高效有序的工作体系,《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种类、发生频率、危害程度等情况,配备必要的应急交通工具和通信装备。

  《办法》还规定,鼓励、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完善救灾捐赠相关政策,健全救灾捐赠动员、运行和监督管理机制,提高救灾捐赠的社会公信力,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救灾捐赠的浓厚氛围。

  (记者 葛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