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制(试行)

06.11.2013  14:31
江西省审计厅审计执法责任制(试行)

赣审法发[2009]8号

颁发日期:2009-05-20 实施日期:2009-05-20 废除日期: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严格审计执法,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切实做到依法审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国国家审计基本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厅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审计执法责任,是指厅机关审计执法人员在审计活动全过程中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责任。
   审计执法责任按审计组成员、审计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人员、复核机构负责人、厅领导分别设定,厅长为审计执法第一责任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审计活动全过程,包括审计方案编制与调整、审计实施、提出审计报告、审计复核、审计处理处罚和后续检查等环节的活动。
   第四条  审计执法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对在审计执法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五条  审计组成员执法责任
   1.审计组成员对审计实施方案分工所确定的任务负责,对其所查证的审计事项的审计质量负责。
   2.审计组成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3.审计组成员应当对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日记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获取的审计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负责。
   4.审计组成员收集的有关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审计证据,应当由有关单位、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组成员对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证据,应当注明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原因和日期。
   5.审计组成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组成员应将审计工作底稿按照审计项目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分类、归集、排序和分析整理后,交审计组长复核并签署意见。
   6.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不报或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7.审计组成员在审计活动中应依法出示执法证件,对具体执法行为负责。
   第六条  审计组长或者主审执法责任
   1.组织开展审前调查,收集有关资料,负责审计方案的编写和报批,负责审计过程中审计方案的调整和报批,负责按审计方案的要求组织实施审计。
   2.对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
   3.负责组织审计通知书的草拟和报批,确保审计通知书在进点3日前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取得送达回证。
   4.负责在审计过程中要求被审计单位作出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书面承诺。
   5.负责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负责组织补正,对未按审计方案查证和未查深、查透的事项应督促继续查证,对审计中发现的涉嫌经济犯罪问题及其他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报告。
   6.对其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行为承担责任。
   7.负责组织对被审计单位有异议的审计证据的核实,对确有错误或偏差的审计证据应组织重新取证。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8.负责或者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
   9.负责及时编写审计报告,组织审计组成员对审计报告的讨论和修正,对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10.负责征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意见,对其反馈意见组织研究核实后,作出书面说明。审计组认为需要修改和调整审计报告的,应当作必要的修改和调整。
   11.负责在审计实施结束后60日内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及审计组的书面说明或者修改意见,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初稿,提交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后,送法规处复核。
   12.根据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的审核意见或法规处的复核意见,对审计报告中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的问题,负责组织审计人员及时补正,对审计决定书、审计意见书中评价或定性不准,处理处罚不当的问题,负责及时纠正。
   13.根据厅领导或审计业务会议对审计报告的审定意见,代拟审计机关对外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包括其他审计业务文书),并负责将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包括其他审计业务文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并取得送达回证。
   14.负责审计项目档案的归档整理工作。
   第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1.负责根据审计项目立项要求,合理调配审计力量,指派审计组成员并指定审计组长。负责全省统一组织的行业审计项目、跨部门的联合审计项目的协调和指导工作。
   2.负责督促审计组长组织开展审前调查和编制审计方案,负责审计方案和审计方案调整的审核,并提交分管厅长批准。
   3.对审计实施方案中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
   4.负责检查审计方案的执行。审计组未按审计方案规定实施审计的,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要责成审计组按审计方案要求执行。
   5.负责审核审计报告,对审计报告的内容规范和质量负责,并对审计报告修改部分负直接责任。
   6.负责审核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包括其他审计业务文书),对各项审计业务文书的质量负责。
   7.负责监督审计处理、处罚的落实,负责组织后续审计工作。
   8.负责组织建立审计对象基本情况和审计情况的数据库。
   9.负责对审计组成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  复核人员的执法责任
   1.负责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对以下事项进行复核,对审计项目承担复核责任: 
   (1)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是否清楚;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3)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4)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5)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2.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  
   3.负责在收到审计报告等复核材料后,在7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初步意见。
   4.保证送交复核资料的完整,对复核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责任。
   第九条  复核机构负责人的执法责任
   1.负责组织复核工作,对复核质量负责。
   2.负责在收到复核意见后及时审核复核意见。
   3.负责复核过程中的协调与沟通工作。
   4.负责组织实施审计听证和审计复议事项。
   第十条  厅领导的执法责任
   1.分管厅领导的执法责任
   (1)协助厅长做好依法审计工作。
   (2)组织分管处室依法实施审计监督职责,审批分管处室审计项目的审计方案,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对分管处室实施的审计项目的重大事项向厅长报告,并对厅长负责。
   (3)按照厅领导分工审定和签发分管处室的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并对其签署意见负责。
   2.厅长的执法责任
   厅长对审计执法工作负总责,负责组织分管厅领导全面落实审计执法责任,负责协调分管厅领导提出的执法中遇到的问题,负责检查分管处室落实审计执法责任。
(根据《江西省审计厅关于印发修改完善后的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的通知》(赣审法发〔2009〕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