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审计厅行政处罚目录

03.03.2016  11:47

  (共48项)

  1.违法行为内容:被审计单位违反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第四十三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审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江西省审计条例》第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和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被审计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违法行为内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

  处罚种类:通报批评、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区别情况采取审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审计机关认为应当给予处分的,向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处理、处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违法行为内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4.违法行为内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

  5.违法行为内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

  6.违法行为内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

  7.违法行为内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三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

  8.违法行为内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9.违法行为内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0.违法行为内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11.违法行为内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

  12.违法行为内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四条“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13.违法行为内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

  14.违法行为内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

  15.违法行为内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16.违法行为内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

  17.违法行为内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五条“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

  18.违法行为内容:国家机关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

  19.违法行为内容:国家机关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

  20.违法行为内容:国家机关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

  21.违法行为内容:国家机关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22.违法行为内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

  23.违法行为内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

  24.违法行为内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

  25.违法行为内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

  26.违法行为内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

  27.违法行为内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七条“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28.违法行为内容:国家机关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

  处罚种类:警告、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八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29.违法行为内容:单位和个人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

  30.违法行为内容: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

  31.违法行为内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

  32.违法行为内容:单位和个人虚列投资完成额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四)虚列投资完成额;”

  33.违法行为内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提供担保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34.违法行为内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一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35.违法行为内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6.违法行为内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7.违法行为内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二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38.违法行为内容:企业和个人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

  39.违法行为内容:企业和个人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

  40.违法行为内容:企业和个人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1.违法行为内容:企业和个人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42.违法行为内容:企业和个人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

  43.违法行为内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财政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警告、通报批评、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本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4.违法行为内容:单位和个人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45.违法行为内容:单位和个人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46.违法行为内容:单位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47.违法行为内容:单位和个人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48.违法行为内容: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

  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法律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