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工商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二版)

18.07.2018  19:32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抽查比例

抽查频率

1

登记事项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次修订  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次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第三次订)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451号第一次修正 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次修正  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三次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497号第一次修订  国务院令第648号第二次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4、《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公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二款。

6、《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4号公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3号修订)第三十八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7、《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  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四条第二款、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8、《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48号修订)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

9、《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10、《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7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二十六条。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二百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二款。

13、《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号公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号修订)第十二条。

省工商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1、营业执照(登记证)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2、名称规范使用情况的检查。 3、经营(驻在)期限的检查。 4、经营(业务)范围中无需审批的经营(业务)项目的检查。 5、住所(经营场所)或驻在场所的检查。 6、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的检查。 7、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任职情况的检查。 8、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身份真实性的检查。

企业5%

个体3%

农专5%

每年1-5次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抽查比例

抽查频率

2

公示信息检查

1、《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4号)第三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2、《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7号)第十条、第十二条。

3、《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8号)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4、《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9号)第六条、第十一条。

5、《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0号)第五条、第八条。

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4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38号修订)第六条、第三十八条。

省工商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1、年度报告公示信息的检查及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年度报告情况的检查。

2、即时公示信息的检查。

企业5%

个体3%

农专5%

每年1-5次

3

直销行为检查

1、《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76号修订)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

2、《直销企业信息报备、披露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24号)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

直销企业

1、重大变更的检查。

2、直销员报酬支付的检查。

3、信息报备和披露的检查。

30%

每年1-2次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抽查比例

抽查频率

4

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二条。 2、《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85号)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省工商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1、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的检查。 2、不符合产品包装、标识要求的检查。 3、服务业经营者违法行为的检查。 4、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 5、销售者购进或销售商品的检查。 6、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的检查。

5%

每年1-2次

5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2、《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工商总局令第73号)第六条、第十二条、第十五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1、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的检查。

2、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加重消费者义务的检查。

5%

每年1-2次

序号

抽查事项

抽查依据

检查主体

检查对象

检查内容

抽查比例

抽查频率

6

拍卖等重要领域市场规范管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十一条、第六十条

2、《拍卖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01号公布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59号第一次修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1号第二次修订)第四条、第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七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第五十一条。

省工商局

企业、个体工商户

1、拍卖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2、文物经营活动经营资格的检查。

3、为非法交易野生动物等违法行为提供交易服务的检查。

5%

每年1-2次

7

广告行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工商总局令第89号)。

广告发布企业

1、广告公布登记情况的检查

2、广告经营者、广告公布者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情况的检查。

5%

每年1-2次

8

商标、特殊标志行为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五款、第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

2、《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358号公布  国务院令第651号修订)第四条、第七十一条、第八十八条第(一)项、第八十九条。

3、《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6号)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4、《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工商总局令第15号)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5、《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02号)第十五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

1、商标使用行为的检查。

2、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含地理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3、商标印制行为的检查。

4、商标代理行为的检查。

5、特殊标志使用行为的检查。

5%

每年1-2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