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20.08.2019  00:21

 

为全面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联合测绘”,创新“多测合一”集成审批模式,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牵头起草了《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各界可于2019年9月2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1.将意见和建议发送至[email protected],邮件主题请注明“《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反馈意见”。

2.通信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团结路66号省自然资源厅自然资源行业管理处(邮政编码:330025),并请在信封上注明“多测合一反馈意见”字样。

江西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8月19日

江西省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全面推进我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联合测绘”,创新“多测合一”集成审批模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全面优化政务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赣府字〔2019〕21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投资项目审批提质增效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8〕33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字〔2019〕4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细则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涉及规划、土地、房产、人防、消防等审批的各项测绘中介服务,由一家具备相应测绘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

      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核实测量、人防核实测量、消防核实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用地复核测量和不动产测绘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涉及的其他测绘统一纳入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省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政府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按照相关规定择优选择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多测合一”服务;鼓励其他投资渠道的工程建设项目委托一家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提供“多测合一”服务。

第四条(主管部门职责)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多测合一”工作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具体承担以下工作:

(一)建立健全“多测合一”工作机制,推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多测合一”。

(二)负责“多测合一”技术标准的统一、宣贯和监督落实;

(三)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建设“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

(四)建设“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

(五)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完善行业信用管理。

第五条(相关部门职责) 各级审改部门负责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等部门将“多测合一”中介服务事项纳入本地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将“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纳入全省中介服务超市平台统一管理,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与“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的互联互通。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人防、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助同级自然资源部门做好“多测合一”相关制度的建设、提出本部门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需要测绘的内容清单及技术要求,并做好成果共享互认及相关质量监管工作。

第六条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责任) 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加强技术质量管理,强化技术质量意识,完善制度体系建设,对所承担的“多测合一”项目承担技术、质量、安全等主体责任,对提交的“多测合一”成果报告负责。

第七条(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条件) 省级“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备工程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房产测绘)等专业测绘资质;

(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固定办公场所的独立法人测绘单位;

(三)具有满足“多测合一”业务需求的在职在岗注册测绘师;

(四)近三年内在测绘地理信息行业无不良信用记录。

省级名录库中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多测合一”项目。

第八条(培育机构)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引导培育本行政区域现有规划测绘机构、土地测绘机构或房产测绘机构,通过充实人员力量或者自愿整合,使其具备综合测绘资质。各相关部门要按各自职能加强对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从业人员技术业务能力的培训和指导,使其尽快适应“多测合一”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名录库建立) 进入名录库由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自愿申请,经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列入,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条(项目备案)“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依法向项目所在地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完成测绘项目备案。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 “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后,应一次性向项目建设单位告知现场测绘所需条件和测绘服务所需基础性资料,根据建设工程的实施进度,在不同的时间节点和建设环节进行测绘,分别出具并上传符合要求的成果报告至“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

第十二条(成果汇交) “多测合一”测绘项目出资人或者承担政府投资的“多测合一”项目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日内,依法完成测绘成果资料汇交工作。

第十三条(注册测绘师签字制度) “多测合一”成果报告应当由承担项目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注册测绘师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后生效。注册测绘师对所签字的“多测合一”项目成果质量负责。 注册测绘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同时受聘于2个(含)以上测绘中介服务机构,不得同时负责5个(含)以上“多测合一”项目。

第十四条(信用管理) 对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实行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在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原有信用度的基础上,根据其承接项目的数量、项目的金额、项目的类别、合同的履行、质量评价及社会反响等情况,形成信用记录,并建立红黑名单制度,实时予以公开。

第十五条(管理服务平台) “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是“多测合一”业务的一站式管理服务平台,功能主要有:中介服务事项委托管理、合同签订管理、项目备案管理、测绘成果审核与成果汇交管理、成果共享应用管理,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动态管理、测绘成果质量监督及信用评价管理等。

第十六条(测绘标准) “多测合一”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测绘基准、测绘系统或依法建设的地方独立坐标系统,执行相关测绘技术标准及“多测合一”技术标准。

第十七条(市场监管)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多测合一”成果质量、合同履行的监管力度,按照“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要求,开展跨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和质量监督检查,及时公布检查结果,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责任追究)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终止其“多测合一”从业资格,并且自资格终止之日起2年内不得进入“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录库:

(一)为取得“多测合一”从业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伪造成果、测绘成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或测绘成果质量被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

(三)进行不正当竞争、扰乱测绘市场,恶意低价竞标的;

(四)当年被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记入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不良信用记录或测绘地理信息行业“黑名单”的;

(五)在“多测合一”实施过程中因服务时效、服务态度等原因被项目业主或项目建设单位投诉2次以上,且经查确有过错的;

(六)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

第十九条(注册测绘师责任) 注册测绘师签字的测绘项目成果质量被法定测绘质量检验机构判定为不合格的,暂停该注册测绘师执业半年,并计入个人信用档案。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 对于信用不良的测绘中介服务机构,在日常监督检查中要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大监管力度。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2019年X月X日起实施。